履行内部监督工作是农商银行监事会的法定职责,笔者结合农商银行监事会工作实践,总结出监事会履行内部监督工作必须遵循“四有四不”原则。
“四有”即“四有监督”——有威监督、有力监督、有效监督、有情监督。
有威监督。监事会要保持内部监督工作的权威。权威来自哪里?从法理上讲,监事会的权威来自于农商银行《章程》的授权,但光有授权还远远不够。监事会成员要不断加强学习培训,熟悉和掌握组织架构和各项业务流程,成为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行家里手,从而不断提升履行内部监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否则,监事会纵有《章程》授权,也终将沦为“稻草人”。
有力监督。监事会履行内部监督要有力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及时准确地发现问题。监事会首先要及时准确地发现问题,并通过风险提示、管理建议、质询等方式向监督对象明示。二是问题的有效整改。监事会要跟踪问题的整改,监督对象对监事会的风险提示、管理建议要件件有回复、事事有着落,不能虎头蛇尾、不了了之。
有效监督。监事会履行内部监督要讲究方式方法,注重实效,要善于借力使力、精准发力,不做无用功。监事会内部监督的范围很广,应聚焦重点,比如重大风险、“三重一大”的监督。履行内部监督有风险提示、管理建议、质询等多种手段,在内部监督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多用风险提示、管理建议等监督手段,对少数重大问题或屡查屡犯的问题方可使用质询这一严厉的监督手段。
有情监督。监事会要寓监督于服务之中,真情真心监督。监督与被监督不是一对矛盾,而是辩证的统一体。监事会从事内部监督的根本目的不是去挑刺、树立对立面,而是站在全局的高度帮助监督对象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化解风险。因此,在履行内部监督的过程中,一是要加强沟通,减少误会;二是要在找准问题的同时,更注重分析和查找问题产生的原因,多提合理化建议,帮助监督对象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着力整改。
“四不”即“四不监督”——参与不干预、到位不越位、帮忙不添乱、制衡不对立。
参与不干预。适度参与经营管理活动是监事会做好内部监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游离于经营管理活动之外的监事会无异于聋子和瞎子。但监事会参与经营管理活动是有范围和限度的,其参与的范围以监事会履行内部监督职责所必须涉及的领域为宜,如参与和审议“三重一大”决策的相关会议,列席董事会和经营层的有关会议,听取财务、审计、内控、合规等部门的工作汇报等。其参与的限度以听、看、问为主,必要时可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但切忌干预经营层的决策和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到位不越位。监事会依法监督到位,这是监事会的法定职责,否则就是不作为,甚至是失责。因此,监事会必须恪尽职守,内部监督工作必须尽心尽责,该说的话要说,该提醒的要提醒,该说不的要说不,该质询的要质询,做到监督有威、有力、有效、有情,但切忌越俎代庖,监督不能代替决策、不能代替经营管理。简言之,监事会应当好警报员而非消防员。
帮忙不添乱。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看,监事会与董事会和经营层的目标是一致的,即致力于农商行健康可持续的发展,为股东创造价值、为职工谋取利益。因此,监事会的内部监督应以帮助董事会和经营层科学决策、规范经营、修正偏差、减少错误为目标,好的监事会应成为董事会和经营层的智囊和帮手,但帮忙切忌添乱,应防止画蛇添足、误导决策、干预经营。
制衡不对立。公司治理的核心就是制衡,监事会的生命更在于制衡,失去制衡作用的监事会无异于花瓶。但制衡不等于对立,不等于跟董事会和经营层对着干,专找茬、专挑刺,监事会应善于从建设性的角度和善意的立场出发履行内部监督职责,避免相互对立,人为内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