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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农信联社 去行政化应循序渐进

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王勇州

    省级联社去行政化改革方向应是向金融服务机构发展,转型后的金融服务机构与基层农信社成为平等的市场主体关系,并以基层农信社发展需求为导向,发挥自身规模效应,专注公共金融服务供给,为农信社发展提供更加优质和高效的金融服务。

    当前,农信社省级联社去行政化已成农信社改革的“深水区”,涉及利益方众多,影响巨大。现在社会上有一种观点认为,省级联社去行政化就是撤销省级农信联社。显然,持这些观点者对省级联社改革工作认识不全。

    众所周知,银行经营是有风险的,农信社一旦发生金融风险绝非其自身所能承担的,因此,国务院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全面承担对当地信用社的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农信社经营的不仅是股本,更是一种社会信誉,这种社会信誉就是由省级政府承担农信社风险管理和处置责任,而省级农信联社正是省级政府管理基层农信社的组织机构。所以,撤销省级农信联社的提议不妥。

    省级联社去行政化改革虽势在必行,但若盲目追求快速去行政化,只会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不利于维护农村金融改革已取得的成果。为此,省级联社去行政化还需仔细研究改革方案,统筹考虑各方利益,循序渐进推进改革。

    第一,完善省级联社权责界限的顶层设计,确保其权责对等。

    省级联社去行政化的核心内容是放权,而目前还不能轻易放权,原因在于其所承担的责任并没有改变。要想让省级联社安心放权,必须先从国家层面完善省级联社权责界限的顶层设计,为全国农信社省级联社改革定调赋权,再由各省根据地方的发展水平以及经济发展需要,对省级联社的职能定位、权责归属进行明晰。

    新的顶层设计的核心问题,是要明确基层农信社的风险归责问题,确保省级联社权责对等,明确省级联社放权的政策依据。

    第二,循序渐进推进省级联社角色转换,推动其职能定位平稳过渡。

    省级联社去行政化的关键是其自身角色转换,这对于其是一个考验,对基层农信社更是一种挑战。因此,省级联社去行政化推进不宜操之过急,应暂时坚持现有省级联社对基层农信社的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等职能定位,并抓紧研究省级联社去行政化方案,以有利于农村金融机构稳定和县域经济发展为原则,分阶段推进省级联社去行政化,坚持先试点再推广,避免政策大起大落。当省级联社权责界定顶层设计完善之后,循序渐进推进其实现自身角色转换,妥善安排省级联社人员、做好管理权限移交、完成机构体制变更等工作,保障省级联社职能定位平稳过渡。

    第三,坚持省级联社向服务机构转型,维护县域基础统一法人地位。

    如上所述,省级联社的去行政化应以有利于农村金融机构稳定和县域经济发展为原则。现阶段,基层农信社自身规模有限,在系统建设、产品研发、人员培训、风控管理等方面还有诸多不足之处,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后台支撑。而省级联社管理基层农信社多年,拥有比较完善的后台系统,在相关服务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和实力,可以为农信社发展需求提供有效的保障。

    为此,省级联社去行政化改革方向应是向金融服务机构发展,转型后的金融服务机构与基层农信社成为平等的市场主体关系,并以基层农信社发展需求为导向,发挥自身规模效应,专注公共金融服务供给,为农信社发展提供更加优质和高效的金融服务。

    第四,分类研究论证、因类施策,结合当地实际进行省级联社改革。

    当前,全国各地农信社改革情况不同。大部分中东部省级联社组建农商银行的数量较多,其改革步伐也较快,而西部部分省级联社因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原因,其改革进度相对滞后。对此,建议大部分省级联社可按以下两种可行路径进行改革。

    其一,对于农信社改革步伐较快的省级联社,在基层农信社抗风险能力较好的情况下,保留其法人地位,组建省级金融服务公司,将省级联社人员并入金融服务公司,去除省级联社的行政属性。金融服务公司要成为一个服务型的行业机构,与基层农信社之间是市场化的供求主体关系,这样可以充分保障基层农信社发展的自主性,更有利于增强县域经济活力。

    其二,对于农信社改革相对滞后的省级联社,可以采取与省会农商银行合并的模式。首先由省级联社与省会城市或者省内最大的农信社组建和成立由省级政府管理的大型农商银行,再由其逐步对其他较小的农信社进行股权投资,同时保留县域农商银行的独立法人地位。这样,大型农商银行可以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实现全省其他中小农信社发展水平升级,提高服务县域经济和“三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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