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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圈解链:化解担保圈融资风险
以江苏南通地区担保圈融资为例
江苏南通农商银行 朱国萍

    核心提示

    南通地方产业以建筑、纺织、化工、造船为主,近年来经济一直保持平稳增长态势,无论是GDP总量还是增速在省内都名列前茅。南通不乏大型上市公司,但更多的是中小型企业,尤其是纺织行业,企业扎堆且彼此间多有生意往来,企业与企业间关系密切。这就导致当企业没有足额的抵质押物时,会通过担保圈的形式缓解融资需求。南通地区担保圈风险暴露基本是从2015年开始,晚于苏南地区两三年。由于南通地区银行业对风险的预防、把控及处置能力,不良率仍处于较低水平,对南通经济金融暂未产生明显负面影响。但金融机构仍需在破圈解链、化解风险方面不断思考、探索,并作出积极应对。

    当前现状

    目前,南通银行贷款中有如下几种担保圈常见类型:

    以母公司担保主体形成母子公司担保圈,以特级资质企业为中心形成担保链以及以第三方担保公司为担保主体形成担保圈;联保互保仍以网状担保圈,即复杂担保圈为主,联保互保情况较为复杂,且个数较多;部分行业性互保风险较大,如如皋、如东、通州地区的建筑企业互保风险,川姜地区中小纺织企业互保,部分企业已联合召开了政府协调会议,但最终风险并未得到化解;中小企业互保风险较大,受融资能力限制,更多以企业互保为主,但近年来企业已开始有意识减少互保、脱圈,减少风险传导、蔓延;部分担保公司担保业务,在表象上虽然非互保,但其反担保措施仍然为企业互保,仍需纳入担保风险统一管理;少数以大型企业集团为核心,构成集团型担保圈,涉及企业成员多、体量较大,担保基本封闭在集团内部,对外担保较少;随着产业、项目转移,各区域担保圈相互交叉渗透,持续扩容增量;以行业为连线,形成船舶工业、房地产、纺织品加工等关联度较高的行业担保圈。

    担保方式主要有简单互保,连环担保,交叉担保。担保圈融资隐藏着很多不良影响:正常企业受牵连,影响自身经营;行业风险加大,加剧风险传染;企业逃废债现象增多,地区金融不稳定因素增加;银行授信风险加大,不良贷款增多;银行收紧向实体企业放贷,影响经济发展;金融环境恶化,企业投资减少。

    相关建议

    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要完善担保制度,规范企业对外担保责任。如规定企业对外担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倍,超过的属于无效担保。

    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对于失信担保人要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最终影响企业的征信记录。同时也要加强金融机构诚信考核,对于失信金融机构加大检查频率。

    建立担保数据信息的共享机制。解决银行无法获得企业全部信息和信息不对称,防止在发生风险时才发现企业过度担保,银行授信风险加大。

    建立主债务人担保牵头行制度。金融监管部门通过大数据筛选关联担保、互保、循环担保等担保圈,下发相关授信银行,最大授信银行为牵头行,集中收集担保圈企业的风险状况。

    加强金融机构激励考核监督。对于不顾风险控制,片面追求规模业绩的,采取窗口指导等监管措施。

    建立担保自律机制。由监管部门制定“银行业担保自律公约”,倡导科学的信贷文化和树立审慎的风险观,回归按企业真实资金需求放贷和重视对企业第一还款来源的审查,减少对第二还款来源的过度依赖。

    因圈制宜,分类施策。首先是暂未发生风险阶段。一是减少同行业互保。将行业风险分散策略应用到担保圈风险控制上。二是减少关联担保。三是改变融资方式。通过对应物流、现金流等风险程度较低的贸易融资方式控制融资风险。四是引入其他担保方式。如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保险分保等。

    其次是对于可能发生风险的阶段。一是摸清辖内担保圈贷款风险底数。二是绘制担保圈保证关系示意图,厘清担保关系,切割形成担保圈的主要保证链条,降低风险。三是逐步减少或剥离担保圈信贷资产。四是及时更换担保企业。授信审查时,如发现企业涉及较多担保,应及时更换。

    最后是对于已暴露风险阶段。一是向当地政府、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报告,请求出面协调维稳。二是建立牵头行制度,阻断风险传染链条。三是相关银行要共进退,防止各相关银行步调不一致引发风险扩散。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防范增量风险,转变授信风控观念。应改变过度依赖抵质押物、担保等第二还款来源的传统做法,将企业经营利润、现金流等第一还款来源作为授信额度控制和信用风险管理的首要条件。提高基于第一还款来源的信用贷款占比,积极开展同一实际控制人的集团授信,探索开展投贷联动等综合金融服务。加强交易关系真实性和资金流向审查,确保授信额度与企业实际需求相匹配、资金流向与资金实际用途相吻合,充分了解企业总负债规模和融资来源结构,主动从源头防控过度授信、多头授信等问题,防止虚假交易套取信贷资金。积极构建银企互信良性互动机制,鼓励少量几个或单一授信银行满足企业大部分间接融资需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深入开展担保圈风险监测预警。应主动在征信系统中全面录入企业法人及自然人的担保融资、担保人、对外担保、被担保人等信息,加强对担保圈风险的日常监测,强化贷前审查防控机制。各级金融管理部门应通过现场检查、核查等方式,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担保信息报送工作,探索通过征信报告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担保、被担保关系的详细信息。金融管理部门应在监管检查中,监测银行业金融机构过度授信、多头授信,及时提示和预警;充分利用征信系统、银监会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及其他信息系统,开展重点地区或行业风险监测,及时掌握担保圈风险趋势,适时开展专项风险排查和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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