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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盐改当下


    现象 

    食盐跨省经营全国混战

    □ 李栋 夏丹

    “当地盐务管理局首先要求我们备案,说手续没问题,然后让告知仓库地址。结果几天后,他们就到仓库查处,拉走了1447包食用盐。”湖北广盐蓝天盐化有限公司江苏直销处副主任张秀忠说。

    根据湖北蓝天方面出示的材料,在今年1月17日晚间,其位于江苏省苏州太仓的一处仓库被太仓市盐务管理局联同当地公安打开,28.94吨食用盐被拉走,予以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

    太仓市盐务管理局当场开出盐政执法通知书,理由为违反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即在缺碘地区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规定的含碘量。

    然而,依据湖北蓝天提供的《湖北省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其盐产品碘含量均在合格区间内,“我们的碘含量标准是18—33mg/kg,有合格的检测报告。”

    今年3月14日,太仓市盐务管理局在当地一家菜场零售店里,以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为由,再次查扣了湖北蓝天的28包(20kg/包)精制碘盐。

    这条规定指的是,“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但张秀忠称,太仓市管理局的这一理由并不成立,根据盐改文件,零售单位与使用单位可以从外地有资质的企业购进食盐。所以“当地”两字不适用,而他们早已取得了属地食盐批发许可证。

    张秀忠说,截至3月底,湖北蓝天有将近500吨食用盐在江苏省境内被查扣,查扣次数达上百次。“被扣押的所有食盐均未归还,经济损失达200多万元。”

    在湖北蓝天为这500吨食盐发愁的同时,更多的盐企也遭遇了跨省扣押食盐的情形。同时,根据多家盐企反映,其遭遇了仓库被撬门查扣、运货车被安装定位器等情形。并且查扣地点从盐企仓库到终端零售点不一,查扣方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也有部分直接没收。盐企遭异地查扣的链条中,不少地方盐务管理局的直属企业甚至是央企下属公司,都在跨省经营的过程中被当地盐务管理局扣留。

    以“国字号”中国盐业总公司下属的上海、广西东兴、陕西榆林等分公司为例,其被陕西澄城县盐务管理局、江苏盱眙县盐务管理局等多家部门查扣137次共超过1026吨食盐。而重庆盐业集团的食盐,被贵州遵义市盐务管理局、贵州铜仁市盐务管理局、湖北宜昌市盐务管理局查扣约429吨食盐。

    2017年1月1日起,盐业体制改革正式实施,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首次实现跨区域经营,打破了长期以来食盐只能通过本地食盐公司渠道销售的模式。但这场“盐改”大潮,却在全国各地引发了激烈的反弹,不少盐业公司在跨区域销售食盐遇到货物被暂扣、没收等情形。

    截至3月底,已经有8家盐业公司在江苏、贵州、河南等地销售食盐时,被当地盐业部门扣押了超过2000余吨的货物,甚至连中国盐业总公司这样的“国字号”巨头,也在陕西、江苏被扣留了1000余吨的食盐,查扣次数超过137次。

    在食盐经营屡屡遭受跨省扣押的同时,盐业公司与主管部门之间的矛盾突显。就在3月13日,江苏省盐务管理局印发了一份违法经营的外省盐企名单,称5家外省盐企在江苏省销售不合格食盐产品或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但在列的4家外省盐企纷纷发表公开声明,称这则“任性”通知,无处罚依据,实际上是以食品安全之名,行地方保护主义之实。

    北京工商大学商业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学院教授洪涛表示,盐业市场化改革是一个趋势,但目前盐业监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与市场竞争环境存在一定冲突,盐企与盐政的分开,是目前混乱局面的破除之道。

    (摘编自《新京报》)

    新闻1+1

    全国食盐电子防伪追溯平台建立

    本报讯 日前,从中国盐业协会获悉,为加快食盐电子防伪追溯体系建设,中国盐业协会在工信部指导下,在食盐追溯建设试点工作基础上,2016年底建设完成全国食盐电子防伪追溯服务平台,目前正式运行,运行情况良好。

    据了解,食盐是由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共同经营的特殊商品。盐业体制改革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开始跨区域经营,食盐产品在全国大范围流通,产品更加丰富,如何判定食盐的真伪,成为广大消费者最为关注的焦点。

    中国盐业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宋占京表示,“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建设需要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分别建立电子信息追溯系统,食盐产品在包装生产线进行信息扫描后,自动上传至全国食盐电子防伪追溯服务平台,生产企业出库,批发企业入出库环节也通过智能移动终端设备完成信息采集后上传全国平台,全国平台记录了每一袋食盐的生产、流通、消费等全过程履历。全国平台不仅重视生产源头真实性,中间环节连续性,更注重消费追溯便捷性,为消费者提供了免费、多样、便捷的查验方式,使用手机扫一扫,便可以进行食盐产品查询,及时辨别真假,确保消费者食用合格食盐。此外,它还能够满足各级监管部门对食盐市场监管的要求,可以为市场监管提供实时、准确、一体化的食盐安全信息查验和预警服务。”

    值得关注的是,全国食盐电子防伪追溯服务平台进行了大量技术创新,全国首次以标码合一标志作为追溯载体,采用食盐质量安全信息追溯二维码与碘盐、未加碘食盐证明商标相结合的方式,同时解决了碘盐、未加碘食盐证明商标不能追溯和二维码不能防伪的问题,这样既实现了追溯又实现了防伪。标码合一标志严格执行闭环管理,平台统一编码、统一样式、统一采集、统一公开信息,不给假冒伪劣分子可乘之机。

    近日,由中国盐业协会组织的“食盐企业电子防伪追溯系统建设宣贯会”在山东泰安胜利召开。来自全国100多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300多名代表,现场观摩了“全国食盐电子防伪追溯体系建设示范单位”——山东岱岳制盐有限公司的食盐追溯体系建设,学习食盐追溯的成功经验,交流追溯体系建设过程中的重点难点。“岱岳食盐追溯”模式目前已经开始在全行业推广建设。

    对于下一阶段工作计划,宋占京表示,中国盐业协会一方面将完成在全国食盐电子防伪追溯服务平台支撑下的全国食盐储备、应急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盐行业经济运行数据分析平台建设;另一方面,将结合食盐生产企业特点,全面进行食盐企业追溯工作建设,力争在2017年底前完成食盐小包装追溯全覆盖。

    (何川)

    措施

    两部委落实盐业改革工作要求:不得扣押没收合法食盐产品

    本报讯 4月14日,从国家发改委获悉,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旨在保证食盐安全,促进公平竞争,释放市场活力。

    通知提出四大任务:全面准确落实盐改精神,抓紧完善地方涉盐法规体系;加快推进政企分开,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落实盐改跨区经营政策,积极释放市场活力;开展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确保人民群众食盐安全。

    通知指出,要加快清理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中与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精神不符的条款,2017年6月30日前要完成清理工作。有关部门在相关涉盐法规完成修订前,不得拒不落实《方案》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有此类行为的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要责令整改和严肃处理,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坚决取消食盐准运证、食盐零售许可证等不符合《方案》精神的行政审批事项。省、市、县三级盐业主管机构或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机构与盐业公司未分离的,2017年6月30日前要编制完成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2017年年底前要实现政企(事企)分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做细做实省级及省级以下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统筹解决改革所涉及的编制调整、经费来源、人员安置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

    市、县两级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是盐业体制改革落地生根的关键一环,要一并纳入省级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统筹安排,并经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各地要建立方案审批责任制度和方案审批督导制度,对市、县两级方案的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进行严格把关,从严审批,绝不能出现“二传手、两张皮”的现象,绝不能只讲原则、不易操作。

    通知提出,食盐质量检测要求,严格执行食盐加碘标准,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有关部门不得以检测食盐质量等为由扣押或者没收合法合规进入市场的食盐产品,不得影响企业正常销售;确有必要检测的,应以抽查形式检测食盐质量,并委托有资质的食盐检测机构依据相关食盐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也可依据有效的企业标准进行检测;企业标准应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经当地食品安全标准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报全国盐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盐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在相关网站公布。专业食盐检测机构受有关部门委托抽检时应出具书面通知,抽检结果应书面告知企业。质量不合格的食盐产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依规接受处罚。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可以在收到抽检结果告知书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认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相同,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复检结果应书面告知企业。

    通知强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分自查自纠、整改规范与总结验收三个阶段开展落实盐改跨区经营政策专项行动,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辖区内组织开展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专项检查不得少于5个县级行政区;实地检查不得少于20家企业(网点),20家企业(网点)应包括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食盐零售网点(含农贸市场)以及食盐终端用户(含食品加工企业);检查样品应送专业食盐检测机构检测,专业食盐检测机构应出具书面检测报告。

 (轩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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