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3月17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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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王玉虎:发挥法律推动力 促进改革成果制度化

白京京

    供销合作社是我国历史最为久远、组织体系最为完整、最具中国特色的合作经济组织,有着遍布城乡的成熟网络架构和丰富的综合服务能力。但长期以来,供销合作社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与其地位作用不相适应,也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不相适应。尤其是随着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不断推进,供销合作社在体制机制,特别是基层组织体系建设上亟需法律方面的明确,才更能发挥其特殊作用,才能更好地担当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供销合作社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王玉虎在会议期间发出了宝贵的“供销心声”,多次建言尽快出台《供销合作社条例》。

    王玉虎说:“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我们一直关注供销合作社立法工作。”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对供销合作社立法作出重要指示。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明确提出:“为更好发挥供销合作社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必须确立其特定法律地位,抓紧制定供销合作社条例,适时启动供销合作社立法工作。”这为供销合作社立法提供了重大历史机遇,也为供销合作社立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尽快出台实施《供销合作社条例》,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必然要求。”王玉虎认为,除了2015年的中发11号文件外,党中央有关改革规划和2015年中央1号文件均对制定《供销合作社条例》提出要求,作出部署。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徽小岗村农村改革座谈会上把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作为深化农村改革六项重点任务的第四项,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与此同时,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讲话中也论述了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关系,强调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中发〔2015〕11号文件下发后,各地都在全力推进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青海省委、省政府制定了贯彻实施意见,市、县两级也高度重视,开展了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从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看,有必要抓紧推动《供销合作社条例》的出台实施,尽快将中央文件要求条例化,将改革成果制度化,充分发挥立法对综合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深化综合改革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尽快出台实施《供销合作社条例》,是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问题,发挥其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的现实需要。”在王玉虎看来,近年来供销合作社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关心支持下,为农服务成效明效,但仍然存在些问题,急需通过出台实施《供销合作社条例》加以解决:

    一是解决供销合作社法律地位不明确问题。供销合作社具有合作制基本属性,同时既体现党和国家政策导向,又承担政府委托的公益性服务,也要开展市场化经营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在认识上和实践中,供销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一直不明确。新成立或改制的基层社不能顺利登记,联合社的登记不统一,有的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被视为一般企业,弱化了合作经济组织的本质属性。

    二是解决供销合作社职责任务、功能定位无法律依据问题。中央对供销合作社的职能定位已经做出界定。实践中,需要按照职责法定的要求,将这些职责任务、功能定位上升到法律层面,为供销合作社承担好党和政府赋予的重要任务、发挥好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提供法律依据。

    三是解决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松散、体制不顺问题。1995年中发5号文件曾对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体制问题做出规定。实践中缺乏刚性约束,出现的问题较多:有的机构被撤并,所属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被改变,主管社团被分离;有的机构不健全,上下层级之间联结松散,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等,涣散了组织体系,影响了队伍的完整和稳定。

    四是解决供销合作社资产保护和监督管理缺乏法律依据问题。多年积累下来的社有资产是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重要物质基础。由于缺乏法律保护,有的被地方政府平调,有的被量化分掉,有的被随意处置或侵占。现行政策对社有资产保护无法律强制力,诉讼中很难得到司法部门认可。

    “抓紧制定出台《供销合作社条例》是党中央明确的重要立法任务,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也将是供销合作社60多年历史的第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供销合作社条例》立法项目完全符合上述条件,并且经过两年多的起草,应当列为2017年年内完成的立法项目。”王玉虎多次在两会上如此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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