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居民消费水平及其食品安全意识的逐步提高,纯天然、无公害等“安全标签”和体现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二维码身份证”等技术应用越来越广泛,食品安全欺诈行为也搭上了这些“快车”纵横市场,游刃有余。对此,2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详细列举了十大类42条食品安全欺诈行为,给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检测单位甚至宣传媒体都提了醒、敲了钟——食品安全乃民生大事,必须常谈常新,坚决抵制食品安全欺诈行为,不能“说啥是啥”“听啥信啥”,对于规范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中提到,虚假标注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等标志;虚假标注“酿造”“纯粮”“固态发酵”“鲜榨”“现榨”等字样;使用“纯绿色”“无污染”等夸大宣传用语……都将被列为食品安全欺诈行为。从产品欺诈到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欺诈、标签说明书欺诈、食品宣传欺诈等10个方面贯穿了食品生产经营链条的各个环节,或将以此实现有法可依。虽然《办法》尚处公开征求意见阶段,但已然进一步强化了对食品安全欺诈行为的界定,有关惩治的可诉性与操作性都有所提升,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及相关部门的有效查处提供了更加细化的标准和依据。
同时也应注意到,《办法》更多是起到食品安全欺诈行为“点名簿”的作用,真正实现“全消除”还需在此基础上尽快制定严密的配套制度和具体的实施办法,对各种食品安全欺诈行为严肃亮剑,让《办法》正式颁布后能够真正落地生效。其中,包括了对生产者安全生产加工的监察,对执法人员维护食品安全的意识和执行能力的提升及为其提供细化的法律遵循,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不同主体的不同惩治细则制定,对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效力的明确……让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无所遁形,激浊扬清之路仍需假以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