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一些农商银行存在政策敏感性较弱、风险管控能力不足的缺点,不良贷款数额大、占比高的问题,处置压降不良贷款成为当务之急。如贷款盘活无望,向法院起诉成为了必要选择,然而在不良贷款起诉过程中,屡屡出现因超诉讼时效而不能胜诉的案件。
相关概念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农商银行对贷款的诉讼时效管理主要体现在对借款人的诉讼时效和对担保人的诉讼时效保全上。借款人诉讼时效起算日期一般为贷款合同届满日,担保人诉讼时效起算日期一般为担保期间消灭日(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合同届满之日起两年)。
存在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诉讼时效管理农商银行普遍存在以下问题:因债务人持有积极还款态度而不予以起诉,以避免“打官司”造成其丧失还款意愿;没有对借款人及担保人进行同步催收,减少了资产保全概率;以电话催收、亲属代签(仅限担保期间)催收通知书或将催收通知书留置于当事人家中等方式代替有效催收,而此类催收方式在司法实践中不能被法院认定为有效催收;部分超诉讼时效债务人在后续被催收过程中签字确认债务,而现有催收通知书格式无法解决对债务人诉讼时效的保全。
相关建议
在债务人存在还款意愿而不具有还款能力时,应积极与债务人沟通,制定书面还款计划。同时,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并将债务人书面还款计划作为调解书内容。在保证债务人还款意愿的基础上,如债务人不按照还款计划履行义务,农商银行可直接申请法院对债务人进行执行。
应建立完备的诉讼失效管理台账,员工应多渠道、全方面查询借款人及担保人财产线索,同时向借款人及担保人主张权利,特别是担保期间两年内无确认即自行消灭,避免因漏催或催收不连续而造成借款人或担保人任何一方超诉讼时效,最大程度地保全农商银行信贷资产。
在担保人担保期间内,农商银行应确保由担保人本人签收催收通知书;在诉讼时效内,农商银行应以债务人本人或亲属签收催收通知书,而不能以电话催收或将催收通知书留置家中作为诉讼时效保全的有效手段。
应对催收通知书进行格式上的完善,加上“本人自愿对以上贷款继续承担担保义务,担保区间为两年”的内容,通过担保人确认继续承担担保义务,可有效避免担保人由于担保期间消灭而不承担担保义务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