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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能否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 山西省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李 男

 

案情介绍

    2015年1月,张某向某县农商行申请期限1年、金额10万元的流动性贷款,经某县农商行客户经理审查,张某符合贷款发放的条件。双方在借款合同签订后,某县农商行依约发放了此笔贷款。

  2016年1月,该笔贷款到期,经某县农商行多次催收,张某拒不归还所欠借款。2016年4月,某县农商行依法将张某起诉到该县基层人民法院。经该县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张某归还贷款。判决生效后,张某仍以家庭困难为由,不履行法院判决。

  2016年6月,某县农商行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了解到,张某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有6万元。现该农商行可否请求法院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扣划被申请人张某的住房公积金。

名词解释

    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案情分析

    目前,对于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能否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现行法律未做明确规定,在个案中也没有明确可以强制执行,但也未明确禁止。在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执他字第5号〕对山东省高级人民高院的请示答复中认为:“住房公积金问题复杂,涉及民生,政策性强。在法律、法规未作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之前,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执行问题,执行法院应确保住房公积金对涉案当事人的基本住房保障功能,在充分调研研究的基础上,本着审慎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

  同时,部分地方法院对住房公积金的执行问题进行了初步的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比如2012年,江西省万载县法院在有关部门配合下,扣划了21名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顺利执结了21件金融借贷案件。又如部分地方法院已将公积金强制执行予以制度化,重庆高院和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过协商,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渝高法〔2012〕1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了法院可以依据《若干意见》的要求,查询、冻结、扣划住房公积金,并详细规定了法院应当如何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采取执行措施。

  从上述司法实践来看,在法律未明确禁止的情况下,我们应积极探索借款合同执行的新路径,对于逾期拖欠农信社贷款的客户,首先应当起诉到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请求法院积极与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协商,取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配合,在满足借款人已有住房、无公积金抵押贷款及其他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等三项条件的情况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扣划被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抵偿农信社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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