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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金融机遇


    编者按 

    近日,由中合联投资有限公司牵头,联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积极推进的全国性财产相互保险组织——中合供销财产相互保险公司组建。据悉,公司组建后将通过相互保险这种新的制度形式向“三农”领域引入更多的金融服务,从而促进供销合作社服务农村金融的工具更加多样化。随着各地金融服务的不断创新,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也正从金融服务探索中找到更好的切入点和发展机遇。本期我们特邀请中合供销财产相互保险公司筹备组的有关专业人士撰文就供销合作社在综合改革中面临的金融机遇进行解读,此外,“供销合作金融”周刊近几期还将继续围绕该话题采访业内专家,并报道国外合作金融组织案例,敬请关注。

    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金融机遇

    中国的“三农”问题是一个由来已久,甚至颇为复杂的问题。自2004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13次聚焦“三农”。今年4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安徽凤阳县小岗村主持召开农村改革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他要求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大推进新形势下农村改革力度。同时,他还明确指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

    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以下简称《决定》)开篇即指出“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要求将供销合作社打造成全国性为“三农”提供综合服务的骨干力量。

    当前,供销合作社走到了一个历史的重要关口。如何加快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进程,尤其是把改革与发展有机统一起来,关系到供销合作社的未来,更关系着农村改革的成效。

    农村合作金融是深化综合改革的关键之举

    供销合作社作为我国最大的合作经济组织,至今已有62年历史,在为农服务中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但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农村合作组织大多规模小、底子薄,缺乏金融部门要求的信贷条件,融资较为困难。资金短缺成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最大瓶颈,同时也是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可以说,离开了金融,合作经济是无法长大的。

    事实上,经济新常态下,农业现代化破局也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与保障。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服务虽有所加强,但农村金融仍然是薄弱环节。农村金融体系难以向农民提供充足有效的金融服务,还存在金融功能配置不健全、农民缺乏抵御农业生产自然风险和农产品市场风险的能力等问题。换句话说,改善农村金融环境成为发展农村经济、保障农民持续增收的关键。推动金融资源向“三农”倾斜,强化农村普惠金融,已成为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国外实践经验表明,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是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合作经济组织增强服务功能、提升服务实力的现实需要。可以说,合作金融是现代合作经济组织的核心。没有与之相适应的合作金融组织与制度安排,合作经济组织是难以生存和发展的,这已经被理论与实践反复验证过。从建国初期的三大合作社关系看,形成了体制与机制单独运行,造成了合作经济变异、生产合作解体、信用合作商化、供销合作变性。从近十年看,全国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超过140万家,而真正具有合作经济属性和制度比较完善的合作社却是凤毛麟角。总结合作经济发展的教训,其中最大因素是没有安排适应合作经济发展的金融制度与组织。

    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涉及利益博弈,而能够使这种利益博弈资源整合——改革阻力最小化、成本最低化、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就是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实际上,过去十几年来,供销合作社系统凭借网络体系优势、人才储备和不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资金互助、小额贷款、信用担保等服务发展很快,已有341家各类的信贷、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此外,供销合作社还参与了20家村镇银行的建设,部分地区基本具备了发展金融的条件。

    这次《决定》明确提出,允许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增强为农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担保公司;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可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开展互助保险业务。《决定》赋予了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金融权能,是对过去供销合作社“为农、务农、姓农”的历史肯定,进一步明确了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是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关键之举,也是在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四个全面”战略思想指导下,系统推进、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关键举措。

    保险政策开闸为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提供新契机

    2014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明确提出“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2015年1月,《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保监发〔2015〕11号)即相互制保险公司监管政策的出台,为我国新的保险组织设立、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相互保险组织成为深化保险业改革和发展的切实需要。

    一直以来,保险作为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服务领域不断拓宽,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三农”保险服务缺失的问题依然待解。

    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要使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治理和推进金融扶贫的有效工具。

    供销合作社在《决定》的指引下,以保险机制激活农村金融服务链,以相互保险组织为基础构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制度,不仅是落实《决定》精神的具体举措,也将为破解“三农”保险困局探寻新出口。通过相互保险这种新的制度形式向“三农”领域引入更多的金融服务,可以加大供销合作社强农、惠农、富农的服务力度,也将有助于促进供销合作社服务农村金融的工具更加多样化,有助于改善农村信用环境,提高农民的偿付能力以及抵御风险的能力。这是一个难得的机遇,更是党和国家对供销合作社改革提出的新要求。

    事实上,供销合作社与相互保险机制存在天然吻合的基因。相互保险组织作为最古老的人类组织形式之一,穿越了历史的长河。无论是修建埃及金字塔时工匠们汇聚丧葬基金的行为,还是几千年前东方扬子江上船伙们共担风险的承诺,历经两百多年来,以其“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特性,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占据了重要地位。

    如果将相互保险组织与股份制保险公司做个对比,就可以看出两者的明显差别:股份制保险公司客户不参与公司治理,经营利润分配给股东;而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股东,会员即客户,“一人一票”共同参与公司治理,公司运营的盈余全部返还给会员。

    相互保险可以说是对保险本质的一种回归。因为保险实质上就是一种相互关系,彼此为了分摊风险而组织在一起。而供销合作社恰恰也是为集体会员所有的合作经济组织。如此看来,供销合作社拥有极为适合相互保险发展的土壤和基因。

    目前,乘着政策的东风,由中合联投资有限公司牵头,联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积极推进全国性财产相互保险组织——中合供销财产相互保险公司的组建,希望以此为平台,开展各类金融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供销金融、合作金融、“三农”金融运作管理模式,努力探索出一条以金融服务先行,加速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新路。

    (中合供销财产相互保险公司筹备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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