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财政部税政司加急下发了《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补充通知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稿中将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和同业存单所取得的利息收入,纳入金融机构营改增试点中“金融同业往来”的适用范围。
简评:在营业税制下,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在银行间市场中,大量的同业拆借交易通过债券回购(属于金融机构往来)完成,债券是作为抵押品的信用增信工具。而在增值税制下,通过债券抵押获取资金的交易,需要缴纳增值税,这就导致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成本被迫提高,并最终带来了债券市场的抛售浪潮。本次意见征求稿将金融同业免征范围进一步扩大,至同业业务、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债券及同业存单等,避免了营改增加重金融机构的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