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这一《办法》是国家破解农村经济发展“三难”改革创新之举,必将激活农村经济发展“一池春水”。
长期以来,“农业增收难、农民贷款难、银行放贷难”一直制约着农村经济发展,成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乃至城乡统筹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更是各级政府亟待化解的难点问题。因此,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贷款的改革创新之举,对于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资源,解决农村融资瓶颈,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加快推进农村固有资源向“资本”过渡,激发农民创业热情,将财产性权利变成现实收益,支持农户增收致富,帮助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营造农村和谐社会环境;二是有利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搞活农村金融市场。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改革,有利于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的问题,推进城乡统筹改革;三是有利于加快农村产权制度创新,探索解决农村金融服务的制度性缺陷,最大限度地盘活农村闲置资产,消除农村资金供给矛盾,化解农村“贷款难”问题,加快实现城乡金融服务公平化、均等化,对全面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
这一《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涉农金融机构将面临着机遇和挑战。在机遇方面,一是随着办法的推进,试点农村地区“沉睡”已久的“死资产”将被盘活;二是农村地区巨大的资金需求也将为涉农金融机构业务发展提供广阔空间;三是作为一项国家力推的政策,必将配套一系列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举措,为涉农金融机构未来拓展信贷等各项业务“蓝海”,营造良好的外部政策环境。在挑战方面,由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对涉农金融机构来说是一项新业务,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面广量大,既需要制度上的设计和配套,又需要足够多的专业从业人员开展这项业务,对涉农金融机构提出了新的、严峻的挑战。
因此,涉农金融机构应从三方面积极应对:一是做好对接沟通。尽快出台相应的信贷管理制度和操作实施细则,主动与政府、国土部门和农村经营主体做好沟通和对接,把握当地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用好、用活、用足政策空间;二是配套相关措施。做好制度顶层设计,评估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和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各个环节的风险点,从制度上做好规避和防范;三是强化金融创新。结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属性,涉农金融机构应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大创新支持力度,简化贷款管理流程,规划贷款审批程序,创新贷款品种,满足“三农”发展有效信贷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