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6月7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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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农田水利建设保障粮食安全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农田水利条例》答记者问

    6月2日,国务院公布《农田水利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就《条例》有关问题,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何制定《条例》?

    答:水资源短缺、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近些年来,随着人增地减水缺的矛盾日益突出,保障粮食等农产品供求平衡的任务更加艰巨,而农业比较效益持续下降又制约了农田水利投入的积极性,农田水利建设组织难、管理难等问题突出。一方面缺乏科学规划,资金投入分散、使用效率低,一方面工程建设、运行维护机制不完善,同时农田灌溉用水方式粗放,投入和保障扶持也不到位。

    为此,有必要制定《条例》加快农田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问:《条例》的总体原则和思路是什么?

    答:一是科学规划、协同推进。二是建管并重、明确责任。三是科学灌溉、节约用水。四是各方参与、加大扶持。《条例》对农田水利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等环节进行规范,并在农田灌溉排水、加大扶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等方面作了规定。

    问:《条例》怎样对农田水利进行规划?

    答:一是明确了规划编制程序。二是明确了规划内容。三是加强了规划的公众参与程度。四是加强了相关规划的衔接。

    问:《条例》有何措施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答:一是加强扶持引导。二是鼓励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经营。三是加强金融支持。四是明确用电优惠政策

    问:《条例》如何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答:首先,规定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农田水利标准。其次,规定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并公示工程建设情况。再次,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代表参加;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受益者组织竣工验收。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投资者或者受益者共同组织竣工验收。最后,规定农田水利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造册存档。

    问:《条例》如何加强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

    答:一是按照不同工程类型分别确定运行维护主体。二是明确了运行维护职责。三是完善了运行维护经费保障机制。四是完善了工程设施保护要求。

    问:《条例》怎样加强农田灌溉排水管理?

    答:首先,规定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其次,规定农田灌溉用水应合理确定水价,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再次,鼓励采取先进适用的农田排水技术和措施,促进盐碱地和中低产田改造,控制和合理利用农田排水,减少肥料流失,防止农业面源污染;最后,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节水灌溉设施,采取财政补助等方式鼓励购买节水灌溉设备。

    (摘编自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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