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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原产”判定不简单


 

    “我们的产品是国内工厂生产的,肯定是中国原产的!”在检验检疫原产地窗口,经常听到企业这样说。随着自由贸易区战略的推进,“中国原产”的含金量越来越高,出口产品必须满足“中国原产”标准,才能凭自贸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在进口方享受关税优惠。然而,“中国原产”的判定是不是如此简单?事实上并非如此。

中国原产品=

完全原产品+非完全原产品

    原产地规则把原产产品分为两大类——完全原产品和非完全原产品。

    完全原产品是指在一个国家境内种植、养殖、开采、捕捞、猎取、回收的自然产品以及完全用这些产品制造出来的产品。各自贸协定内容略有不同,主要差别是对动物产品的定义。中智、中国-新西兰、中秘、中哥自贸协定规定“从一方境内饲养的活动物获得的货物”可视为完全获得,而其他自贸协定则规定“在一方境内出生并饲养”。如进口牛犊在国内饲养、宰杀后获得的鲜牛肉,输秘鲁时满足“完全获得”的条件,具备原产资格;如输韩国,不满足“从一缔约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不属于完全原产品。

    非完全原产品是指产品所用的进口材料在向最终产品转化的过程中,经过了规定的“实质性改变”,该产品可获得原产资格。

非完全原产品=

进口成分+实质性改变

    各自贸协定中对实质性改变的具体要求主要分为税目号改变、百分比、加工工序以及组合标准等四类。

    税目号改变标准要判断进口原材料的前2位、4位或6位税目号与最终产品的是否发生了变化。如中智自贸协定对HS第16章产品实质性改变的标准是前2位改变。如鱿鱼丝,使用秘鲁产冻煮鱿鱼翅膀,二者前2位税目号相同,不满足章改变,输智判定为非中国原产品。

    百分比标准需计算产品中所含的原产或非原产成分占产品价值的百分比来确定是否经过实质性改变。例如,中巴、中国-东盟和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中规定非原产材料占制成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不应超过60%。柴油发电机组出口泰国,离岸价为8834美元,进口发电机为4276美元,其余原材料均为国产。由于非原产材料占成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为48.4%,未超过规定的60%,则可判定为中国原产产品。

    加工工序标准是依据产品是否经历了特定的加工、生产工序来判定产品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如中国-东盟自贸协定规定服装采用加工工序标准,要求裁剪、车缝等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组合标准即为混合了上述三种实质性改变的判定标准。如中秘自贸协定对人造石墨规定“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其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50%”。据此,使用进口原材料的产品,需同时满足税目号改变标准和百分比标准,输秘鲁时才能判定为中国原产。      

    (姜筱杉 梁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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