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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细则公布:考验中小银行定价能力

□ 本报记者 李 博

 

读者调查

    1. 您所在的农金机构,目前营改增准备得如何?

    早已开始,已进入系统改造 3%

    刚开始,还在咨询阶段 22%

    尚未开始 75%

    2. 您认为农金机构营改增后税费会怎样变化?

    上升 67%

    下降 6%

    不好说 27%

    3. 农金机构营改增,您最关心的问题是?

    是否继续享有优惠政策 35%

    同业拆借是否免征增值税 18%

    逾期贷款利息收入是否免税 21%

    利息费用以及与贷款业务直接相关的佣金与手续费支出能否进行进项税抵扣 21%

    其他 5%

    “千呼万唤”的营改增细则终于公布。

    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宣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并发布了一系列配套规定(下称“细则”)。

    金融业由于其子行业业务种类众多,核算复杂,一直以来被认为是最后一批营改增行业中的一大难点。

未给予过渡政策 农金机构时间紧迫

    细则显示,金融业营改增不同于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可以享受过渡政策,对于各项支出和收入,即便是因2016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或做出的商业承诺所产生,也将自5月1日起缴纳6%的增值税。细则还规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以及其他经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纳税人,应按季度缴纳增值税。

    这对于普遍处于“观望期”的农金机构来说,无疑时间紧迫。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农金机构普遍担心,如何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完成增值税政策落地及培训,并完成税务系统的改造,难度非常大。

    而据本报此前读者调查显示,截至3月初,仅有3%的农金机构已开始着手营改增前期的系统改造及准备工作,高达75%的农金机构尚未开始。

    “金融服务十分依赖系统,现在距离推开营改增试点时间很短,金融企业如何调整系统、修改业务流程等,任务将比较艰巨。”安永大中华区间接税主管合伙人梁因乐表示:“营改增将促使企业在经营管理、劳务管理、物资管理、设备管理、财务管理、发票管理、税务管理等多个方面作出相应的调整,因此前期的准备工作需要一定时间。”

    他认为,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难度还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要和税务局的金税三期系统对接好,还需收集和提供更加规范和完整的票面信息以及纳税识别号等。

免税政策基本能延续

    对于金融业,细则明确了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包括: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地方政府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等的利息收入,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清偿债务,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和债券、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等金融商品转让收入等等。

    记者发现,对于金融业,营改增实施细则原则上延续了原有的优惠政策。

    例如,原先对存款利息和银行间同业拆借免征营业税的政策,此次已在营改增法规中得到延续。具体包括:人民银行与银行间的资金往来;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而对于业界普遍关注的逾期贷款是否缴税这一细节,细则也给予明确说明:金融企业自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此外,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依旧在免征增值税的范畴内。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此次细则对于农户小额贷款延续了免税政策,但免税时间依旧截至2016年12月31日。而对于县域农金机构普遍关注的“营业税下的优惠政策是否会延续”这一细节,此次细则未有提及。

税负水平或将出现差别

    总结来看,金融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大类包括购进的部分服务以及符合规定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从目前的细则情况来看,我预计金融业整体的税负水平变化不会太大。”普华永道中国内地及香港地区间接税主管合伙人胡根荣表示。

    他分析称,之前营业税税率为5%,现在在增值税下,增值税税率为6%,增加了一个百分点。“这一个百分点的税率增加,相信金融企业可以用一些进项税来抵扣,尤其是能拥有不动产的大型金融企业。由于每个金融企业的业务结构和成本结构不同,不排除个别金融企业会有税负增加的现象。”胡根荣表示。

    “营改增后,农村金融机构需考虑增值税对收入和定价的影响,并相应调整定价方式以及合同条款。”毕马威中国间接税合伙人沈瑛华认为,由于此次细则明确了利息费用以及与贷款业务直接相关的佣金与手续费支出所产生的进项税额均不可抵扣,对农村金融机构而言,如果供应商中存在大量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梳理供应商的增值税开票情况,以确保可以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

    此外,此次细则中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可抵扣被认为是减轻税负的一剂“强心剂”。

    细则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以新购置1亿元不动产为例,按房地产增值税税率为11%来粗略计算,则第一年将可抵扣进项税660万元左右,第二年将再可抵扣进项税440万元。

    而另一个细节也引起了记者注意。细则中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而如果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意味着承租人将不能将这部分租金支出作为进项税抵扣。这对一些有部分营业网点是租赁形式的农村金融机构来说无疑是个“坏消息”。

    一名小型金融机构财务人员向记者倒起了“苦水”。“我们没有不动产,支出中不算小数目的租金支出也暂时无法抵税,现在只有无形资产和一些纸、硒鼓、绿色植物之类的办公用品可以抵扣进项税了。”

    对此,胡根荣表示:“类似租金支出无法抵扣进项税最后对企业的利润影响到底有多少还取决于谈判的强弱势地位。如果金融企业在承租这件事上处于略强势地位,那就可以将租金下压,或者和出租者商议增加的税负由两者共同承担。”

    同时,他也表示:“细则或许不是营改增文件的终结,后续可能还会有一些具体操作的解释性文件出台。而如果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发现一些行业税负改变情况与预先估计有差异,也不排除后续会出台措施来修正,这在之前几个营改增行业中也确实有过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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