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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是对治理能力的考验

□ 陈 斌

 

    10月1日,新《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强化了食品安全“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原则,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等各个环节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又扩权了,在职权上更像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了。

    食品安全监管,将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与餐饮等环节由单一的监管者一撸到底,全程进行风险管控,被视为一种合理有效的监管策略。美国FDA经常被拿来作为例证。

    中国旧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最受诟病的地方,不是监管不够严厉,而是监管者太多与过度监管,即所谓“九龙治水”:初级农产品归农业部门管,生产加工归质监部门管,食品进入流通归工商部门管,食品进入餐厅原来由卫生部门,后来改由食药监局管。新《食品安全法》给了食药监部门更多的授权,包括但不限于:对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发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35条);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以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36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食品,或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都需要报告当地食药监局,否则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63条)。

    当然,“九龙治水”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新《食品安全法》14条、17条与87条依次设立了对食品的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与抽样检验三项制度。但风险监测的执行主体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风险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抽样检查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来进行。

    这就意味着对一种食品,前后可能要重复抽检三次。问题在于,食药监局对食品进行抽样检查,就是为了确认该食品的安全性;把相关数据进行汇总,本身就可以满足对食品的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需求。

    不过,别指望食品安全所有环节一管到底的目标一步到位,部门利益的樊篱不是那么容易打破的,即便在美国也是如此。总之,国家食药总局在食品安全职权上,距美国FDA是更近了,距一管到底也近了。在今后一段时间内,食品安全就是执行的问题了,这是对政府公共治理能力的大考验。

    在这个意义上,《食品安全法》如何落地行走,要比纸面文字更重要。从管理学的角度看,这一套新的监管体系是过程管理(区别于目标管理),要求对全过程各环节的风险暴露依次进行管控。这是一架非常精密的机器,容错率很低,上游一个环节出了问题,下游所有环节都受影响,所以对程序设置的合理性与公职人员的专业性要求非常之高。

    理想的情况是:基于新《食品安全法》,形成N本厚厚的程序规范。公职人员履行权力的过程是高度程序化、标准化与形式化的。一切都有规则与条例可依,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很小。这样,就可以限制官僚机构常见的揽功于己、诿过于人、滥用权力、无能、不负责任与寻租等痼疾,把行政资源有效地用到刀刃上。

    这种精细化管理是公共治理能力的重大挑战。国家食药总局能够单马突进,在治理能力上跑在其他部门前头吗?接受考验的时间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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