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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摆“乌龙” 初检复检矛盾僵局如何破解?

□ 李栋 王叔坤 李婷

 

  初检不合格、复检又合格,屡屡发生的食品检测“乌龙门”,俨然已成为涉事企业的模板化解释流程。食品检测机构间互相矛盾的结论,也在挑战着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自2012年起的3年间,食品界已接连出现7起初检、复检结果互相矛盾的“乌龙门”,包括辉山乳业硫氰酸钠事件、海南椰岛“伟哥门”等,均是初检被认定不合格遭处罚或警告,但企业很快又拿出复检合格报告自证清白。

    层出不穷的“乌龙门”背后,隐藏着对复检申请时间、复检机构的资格、复检结果有效性的诸多疑问。

    专家指出,大多数企业自行采样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得到复检合格结论,程序是违规的,并不具备推翻初检结论的法律效应。对初检、复检程序和结论存在的重重矛盾问题,业内人士建议,可采用AB对照式兜底复检、初检复检机构共同参与等办法,来确保食品检测结果的公正中立。

疑问1:复检申请时间多久?

时间期限只有5天 企业多称未收到通知

    在7起“乌龙”事件中,只有3家企业称接到了初检通知,有3家企业声称未接到通知,导致超过了复检时间,1家未明确告知。

    2015年7月,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69种保健酒配制酒违法添加通告。其中海南椰岛集团的鹿龟酒,涉嫌违法添加他达拉非、硫代艾地那非、伐地那非、红地那非。抽样资料显示,是四川绵阳市食药监局2014年11月在解放街互惠超市,对标称海南椰岛鹿龟酒(批号20131024)抽查检验的。

    “事发至今,公司一直没收到绵阳市食药监局送达的告知书,导致企业无法履行确认样品和在时效期内申请复检的权利。”海南椰岛董秘办公室人员称,直至今年3月11日,才收到互惠超市经销商转送的《检验结果告知书》。3月12日通过经销商向绵阳市食药监局提交了一份陈述,明确提出“申请对涉及的送检样品进行确认,确认后再重新检验”,但对方以超过时效为由未准许。

    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可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复检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从初检机构调取样品,并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得出复检结论。“逾期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等情形,不得复检。

    从收到初检不合格到重新复检,留有5天的时间供企业申请复检。一位地方食药监检测人士说,抽检不合格后的结果会层层上报,最后统一通报,这期间也给企业留出了申请复检的期限。

    涉事企业中,多数均称未能直接收到通知,而是由当地超市、经销商转送而来。近期硫氰酸钠事件,辉山乳业就指出,河北省食药监局存在未通知企业、检测程序违规等问题,导致辉山无法申请复检。不过,一家曾在上海多次参与食药监局执法抽检的资深人士说,如果抽检出不合格产品,一般会直接通知被抽检单位、生产单位、抽检执行监管这3个单位。

    对于多个厂商未收到通知的说法,该人士认为,“不存在因机构不发通知,导致生产单位收不到或很晚才收到通知的情况。最大的原因还是企业内部信息交流不畅。我们此前也跟企业联系过,发现许多生产企业本身存在过多问题,比如内部管理混乱。”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流通环节的被抽检方如超市、经销商等单位也有告知生产厂家的义务和责任,“监管部门应第一时间在网上公示,尽到共同通知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责任。”

疑问2:复检谁来检?

企业自行采样复检并不合规

    对申请复检、选择复检机构的程序,我国现行法规是给出了界定的。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指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自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起5个工作日内,从已公告的食品复检机构名录中选择复检机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这就是说,企业须到国家指定的食品复检机构复检。从2011年起到2013年期间,国家认监委先后发布了两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共136家,包括国家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所、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等国字号机构,以及地方省级质监检测研究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中心等。

    但在历次“乌龙门”事件中,多起涉事企业的送检样品和复检时间未严格执行该规定,复检机构也并非全在上述规定名录中。

    2013年,山东福胶被江西九江药检所抽检出水溶物超标,后委托江西省药检所复检并得出合格结论,但这是在时隔一年之后且自行采样的。

    2015年8月,海南椰岛鹿龟酒涉嫌非法添加“伟哥”后,委托海南省食品检测中心、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SGS通标广州分公司、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自行送检显示合格。不过,后两家机构并非名录上的机构。

    2015年9月,辉山乳业被公布硫氰酸钠超标后,委托沈阳食品药品检验所、北京谱尼测试复检合格。但送检的为其他批次产品,后者也不是名录机构。

    “目前大多数的所谓复检合格,在程序上都存在问题。”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研究员刘清珺表示,只有严格执行复检程序,保证初检、复检的检测样品一致,才能降低检测过程中带来的误差,并且保证立场中立客观。“不能说是由企业自己来挑样品、挑机构,得出个产品合格结论就可以算复检合格了。”

疑问3:什么样的复检结果有效?

须调取原检测封存的样品

    初检不合格、复检又合格,这套矛盾的结论,成为涉事企业对公众的唯一解释。但这一套并非处处适用——山东福胶集团就在上面栽了大跟头。

    2013年起,山东福胶集团一纸诉状,两度将九江食药监局告上法庭,以复检合格为由,认为其在2012年抽检时对福胶的行政处罚证据不足。

    资料显示,2012年,九江市药检所在九江市医药有限公司,对其销售的山东福胶的阿胶抽样,发现其性状不符合规定。据此,九江市食药监做出处罚,没收其销售劣药违法所得42000元,并处以两倍罚款84630元。九江市医药公司交纳罚款后于2013年提起诉讼,要求山东福胶承担赔偿责任。

    从法院判决书看到,两次起诉,福胶集团均提交了由济南市药检所和江西省药检所做出的检验报告,显示同批次阿胶符合规定。但九江市食药监认为,福胶两份检验报告所检测的样品,并不是由初检机构的留样,且其未按法定程序申请复检,是自行在一年后向江西省药监局委托送检。

    最终,法院终审判决认为福胶集团委托送检的结果,不具推翻初检结果的效力。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特别指出,福胶集团两次所检测的样品,并不是九江市食药监检验后的留样,“故该两份检验结果对本案不具有约束力。”

    “企业有复检的权利,但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刘清珺指出,按照规定,企业发起复检申请时,可以指定一家拥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或在国家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选择,同时原承担初检机构送去封存样品。“样品必须是原检测封存样品,复检机构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这才是正规复检程序的两个条件。”

争议:初检与复检机构存在责任不对等

    “食品初检、复检结论不一致,频频出现‘乌龙’,已经上升到了考验检测机构公信力的层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复检程序“要避免受到人为因素和行政干预影响”。

    频频发生的食品初检与复检的矛盾,在监管部门内部也引起了反思——如果复检结论有错误,初检机构的权益该如何保障?

    资料显示,2012年3月,张家港保税区工商局委托昆山市流通领域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对红酒、白酒抽样检验。初检显示亿家乐经销的“汤胜”浓香型白酒酒精度不符合标签明示值。

    之后亿家乐公司向保税区工商局提出复检,南京某质检院复检显示:复检样品酒精度为合格。但初检机构对复检结论存疑,又进行了自主再检验,其酒精度仍然不合格。

    对此,张家港保税区工商局曾在官网刊发《从一起不合格食品的复检案探讨现行食品复检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指出初检机构只能对复检结论予以认可,而不能再次提起复检申请,除非是对复检机构发起行政诉讼,维权成本太过高昂。

    “初检机构和复检机构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这是目前存在的最大的问题,也是复检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刘清珺指出,在接受监督部门委托抽检中,初检机构往往承担着更大风险和责任,“做出不合格报告时,初检机构必然面临着企业起诉等一系列法律风险。复检机构却无需考虑此类问题,并且即便得出完全相反的结果,也相当于最终定论,完全否定了初检机构的抽样结果。”

    刘俊海则认为,初检机构面向监督部门和消费者,复检机构面向企业,“在复检机构的否定原则面前,初检机构已沦为弱势群体。”

出路:缓解矛盾 可借鉴AB式对照复检

    事实上,针对业界对复检存在的程序质疑,在今年10月刚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已经首次确定了随机盲选原则,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这就是说,原先由企业作为复检申请人,来选择复检机构的权利没有了,取而代之的是由受理部门随机盲选,进一步保证复检机构的中立性。

    江苏工商曾建议AB对照式复检,制定兜底性规定,建议抽检部门可在复检申请人委托复检的基础上,由初检机构另行委托一家复检机构同时复检。两家复检结果一致的,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结果不一致的,另行委托复检机构复检,并作为最终检验结论。“虽较繁琐,但可切实保障三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复检错误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复检机构一定要秉持程序公正,避免暗箱操作。”刘清珺建议,初检机构和复检机构之间应互相公开检验流程,如果初检机构认为复检结论有疑问,“可以公开发出申请,由双方共同派出检验人员,按照同一套操作规范和流程,对原封存样品进行检测,进而得出检测结论。”

    (摘编自《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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