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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农村融资瓶颈 驱动“三权”金融创新
——对农村“三权”抵押贷款的探索与思考
□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宁波办事处 陈丽华

 

  以“三权”即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融资为核心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相当于从三个不同方向为农民开启了三道融资闸门,对于破解农村融资瓶颈具有重要意义。宁波农村金融机构早在2008年就着手对农村“三权”融资开始了探索。但在实际过程中,遇到不少问题和困难,笔者结合近几年的实践探索,谈些粗浅的看法。

    基本情况

    2008年,宁波市农信社率先试推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质押贷款,并于2009年4月正式推出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质押贷款、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和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简称“三权”抵(质)押贷款),初步建立了“三权”抵押贷款的基本框架。

    然而随着城市化的继续推进和农房“两改”的深入实施,新的问题又出现了,房屋拆迁数目逐年递增,原有的农村住房大量拆迁,部分农户又重新陷入融资担保难的困境。2011年10月,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宁波办事处再度联合当地政府推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权益质押贷款”,简称“房票通”贷款。全国首创“房票”权利成为融资担保质押物,进一步深化和丰富了“三权”抵(质)押贷款的内涵。

    自2008年推出“三权”抵押贷款以来,已有3351户农户获得“三权”抵(质)押贷款,累计发放贷款4.6亿元。其中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质押贷款累放户数1181户,累放金额5020.3万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累放户数669户,累放金额1679.5万元;农村住宅房抵押贷款累放1007户,累放金额2.2亿元;房票质押贷款累放494户,累放金额1.7亿元。

    取得成效

    定价方式坚持让利于农。“三权”抵(质)押贷款中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质押贷款、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农村住房抵押贷款按不高于央行基准利率的上浮10%向农户发放贷款;“房票通”贷款按不高于央行基准利率的上浮20%执行贷款利率定价。因此,“三权”产品让利农户指向明晰,力度空前。

    快捷便利急农户之所急。农村“三权”产品根据农户群体特点,进行流程再造,努力实现农户贷款简易化,提高审批效率,为其创业致富提供优质快捷的金融服务。

    社会效益远溢经济效益。农村“三权”抵押贷款的推行,以支持农民创业创新为核心,其效益已远不止于经济效益。

    推广价值具备可复制性。农村“三权”抵押产品对化解农户融资难、担保难,助力其创业致富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制约瓶颈

    由于确权、颁证、评估、流转等配套政策未真正到位,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开展总体不甚理想,总量偏小、覆盖偏低、力度偏弱。

    法律政策障碍。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都对农村“三权”抵押进行了限制。虽然中央对农村“三权”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给出了新的政策框架,但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仍缺少法律支持和相关配套政策,抑制了其进一步发展和壮大。

    确权登记障碍。确权登记工作量大,成本较高,权属纠纷多,涉及环节较多,手续繁琐,影响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推广和实施。

    中介机构障碍。目前宁波地区没有农村土地、宅基地等物权流转交易市场,没有统一的抵押登记部门,没有专业的价值评估机构和人员,限制了“三权”资产的流转。

    破解对策

    简化“三权”登记程序。结合当前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契机,加快确权工作进度,对需要办理抵押贷款的农村“三权”优先确权颁证。抓紧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登记管理细则》,使之具体可操作。同时,加快抵押登记的步伐,对抵押登记费进行减免或按最低标准收取。

    健全相关法规制度。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必须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加强相关产权的法律框架和农村土地评估制度建设,在制定出较为全面、严密的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和操作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地、房权属确定、变更和登记的具体措施。

    健全评估流转平台。进一步完善农村资产流转体系,以土地交易所、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为中心,加快建设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体系。同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三权”流转评估、交易环节,形成市场化“三权”流转模式,为“三权”全面发挥其抵押品功能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完善风险补偿机制。政府要加大财政资金的扶持力度,建立“三权”抵押融资损失风险补偿和利息补贴机制。根据农户的信用情况、资债等情况,对“三权”抵押融资实行贴息和担保费补助政策,或以将贷款利息和人行基准利率之间的利差补贴给农户,降低“三权”抵押融资的资金成本。

    完善农村住房流转合法性。目前,除了《担保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都存在制约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相关规定。因此,需要建立明确的支持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法律制度,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赋予农民对土地的应有权利,实现地权、产权的统一,扫除农房抵押贷款的政策和法律障碍。

    完善融资产品设计。加快金融创新升级,通过“三权”整体打包、一揽子捆绑的方式,作为贷款农户申请贷款的抵押物品,更好地满足农村贷款市场需求。把“三权”抵押贷款同小额信用贷款、小微企业发展政策联系起来,更好地发挥联动效应。积极探索“‘三权’抵押+联户担保+保险公司”“‘三权’抵押+信用贷款+保险公司”“‘三权’抵押+专业合作社担保+保险公司”等多种新模式,为广大农户提供更多更新的贷款产品,更好地支持农业现代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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