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工作思路,属地管理责任、部门责任、政策扶持和引导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在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上,《意见》明确,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意见》规定,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
《意见》特别强调,年出栏量在50万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大县(市、区)、年出栏量在1500万只以上的家禽养殖大县(市、区),原则上要在2019年12月底前建成专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其他有畜禽养殖的县(市、区)也要创造条件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或建设有一定辐射范围的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场所的设计处理能力应高于日常病死畜禽处理量。
(黄进 粤农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