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上海市农委、商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共同发布《进一步加强本市生猪内脏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对生猪内脏纳入信息追溯系统及经营等作出规定。
此次意见明确了生猪屠宰企业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屠宰质量安全负责,应当严格遵照《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从事屠宰活动。由于非法交易的散卖猪内脏易出现卫生隐患,生猪肝、肾、肺等内脏须经检验检疫合格,取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品检验检疫证明,经包装后方可出厂。生猪内脏的包装材料也有要求。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食用级材料,包装必须封口且不得重复使用。每个独立包装均应有食品标签,标签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信息。经包装的生猪内脏在供销过程中应按照标签标识的储存条件,配备相应的冷链等设施,严禁违法添加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及非食用物质。
《意见》规定,产销链需把好每道关。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的源头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法规对经检验检疫合格且按规定进行包装的生猪内脏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生猪内脏未按规定进行包装出厂的,不得对该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检疫不合格的,督促屠宰企业按照规定无害化处理。
(黄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