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篇4 2015年3月10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富农、强农就要依法治农


    依法治农 

    “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这句话同样适用于“三农”。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在连续11年关注“三农”后有着鲜明的时代特色——“加强农村法治建设”。

    农村的法治建设,同样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必然包括依法治农。在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从农村产权保护到农业市场规范运行,从“三农”支持保护到农村改革发展,打造农村法治全链条,正是对四中全会加强土地管理、农业等方面法律法规建设的落实,也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

    改革与法制同行。自然,依法治农,成为今年两会上下关注的热点话题。土地改革、环境治理、农业补贴等一个个农村改革热点,与农民利益紧密相联,只有有法可依,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利益,切实增加农民的“获得感”。可以说,依法治农,其实更是依法富农、依法强农。

    现状 

    据了解,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以农业法为基础,以不同领域专门农业法律为主干,以有关法律中的涉农条款为补充,辅之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多层次、全方位的农业法律制度。截至201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农业法律有25部,国务院制定涉农行政法规76部,各地还制定了1300多部农业地方性法规。

    当前,我国农业法律制度存在三方面的缺陷:一是一些重要领域的立法尚未完成。目前的25部农业专门法律,大多是上世纪90年代和本世纪初制定的,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渡色彩较浓,不少法律的许多条款已不适应当前深化农村改革的实践需要,亟需修改,如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渔业法、森林法、种子法等。另外,还有一些重要法律至今尚未制定出来,如粮食法、扶贫法、农业投入法、农村金融法、农业保险法、农田水利法、土地污染防治法、气象灾害防御法等。农业立法任务相当繁重。二是一些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法律通常包含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集中体现。法律规则侧重规范和约束,是对具体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后果的规范,允许什么,禁止什么,操作性强。原则和规则都是法律的重要内容,相辅相成。但由于多种原因,现行的一些农业法律原则性和倡导性的规定多,具体的法律规则较少,可操作性不强。此外,有关农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一致性问题、与农业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问题、法律与政策的衔接问题等,也是农业立法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三是农业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较弱。在农业法治建设实践中,长期以来,强调立法多,对执法重视不够,农业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行为不够规范,执法部门多为事业单位,法律地位大多不明确、执法者权威性不够。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振伟 

    解决“三农”问题要靠法治

    解决“三农”问题,最终要靠法治。靠法治,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期性的问题才能得到解决。制定粮食法、农村扶贫开发法,修改种子法、森林法和渔业法;已经启动前期准备工作的立法项目有:农村金融立法、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法等,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涉农立法的重点。

    农业立法要紧扣农村改革主题,主动服务于农村改革实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农业列为重点立法领域。涉农立法工作要紧扣农村改革主题,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加快推动相关立法。

    农业立法要适应我国农业基础性、弱质性、市场发育滞后性和农业准公共产品性的特点,切实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建立农业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充分利用财政、税收、信贷和保险支持等手段,增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活力。

    农业立法要系统思维,统筹考虑“三农”问题。一是统筹协调农业生产全过程。在推动农业产业发展方面,既考虑生产,也要考虑包括流通、加工、消费在内的整个产业链条。在农村金融服务、农业保险、资本市场等方面,涉农立法要主动涉足。二是统筹协调资源的保护与利用。过去农产品长期短缺,主要考虑供给问题,不惜用竭泽而渔的方式使用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已不堪重负。今后考虑问题,要利用与保护并举,考虑发展的可持续性。三是统筹协调农业增产与农民增收。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让农民富起来,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两大目标。四是统筹经济发展与社会发育。农业的现代化和农村的现代化需要同步推进,农业立法在突出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要加强科教、文化、卫生、交通、电力、通讯等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提升农村社会事业服务水平,下大气力推进城乡一体化,最终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

    农业法律制度是“三农”工作的制度保障。农村改革实践已经证明,农业法律制度在调整规范“三农”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今后,农业法律将成为推动和引领“三农”工作的根本性制度保障。

    观 点

    解决“三农”问题,最终要靠法治。靠法治,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期性的问题才能得到解决。农业法律制度是“三农”工作的制度保障,在调整规范“三农”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今后,农业法律将成为推动和引领“三农”工作的根本性制度保障。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农业厅副厅长 程  萍

    土地改革需要法制保障

    征地分为国家征地,企业、集体征地。过去征地的补偿标准低一些,现在逐渐跟市场接轨。特别是土地确权以后,农民有了相应的证件,可以正规地进入交易市场,经营权的流转可以公开、公正、透明地交易。在大资本进来的时候,政府要首先考虑农民的个人利益。如果一旦出现农民利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就要通过法律手段来矫正,而这就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提供基本的法律支撑。

    首先,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一些地方在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和政绩工程思想的驱使下,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擅自扩大征地范围,损害农民和国家利益,因此应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解释。其次,完善征地补偿机制,细化各种权利在实施征地中的具体补偿做法,避免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受损害。再次,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地价变化情况,及时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经济权益。最后,根据新的形势发展需要,及时对征地程序、拆迁安置、养老保障、补偿费分配与使用、纠纷裁决等制度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做到征地规范化、拆迁合法化、补偿标准化。

    此外,鉴定农民土地权益是否被侵犯,应要培育类似于国外NGO(非政府组织)的第三方仲裁机构来维护农民的权益。目前我们现有的仲裁机构属于政府,所以应当培育民间组织来参与仲裁,鼓励具有相应资质的法律机构来成立民间仲裁机构,但这需要国家相关法律的支撑,还需要一个配套的过程。

    观点

    完善征地补偿机制,细化各种权利在实施征地中的具体补偿做法,避免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受损害;根据新的形势发展需要,及时对征地程序、拆迁安置、养老保障、补偿费分配与使用、纠纷裁决等方面制度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做到征地规范化、拆迁合法化、补偿标准化。

    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员、农经所研究室主任 朱立志

    农业生态环境需要在法律执行力上下狠劲

    长期以来,相较于生态保育等内部资源循环利用,农药化肥等外部农资往往获得更多的重视,这使土壤环境受到了很大的威胁。搞农业可持续发展,我们一定要把关键的力量放在提高土地质量方面,这是最核心的问题,藏利于地,心有底气。也就是说,我们要把农业的生产力藏于地下,这样长期近期都能考虑到,是比较全面的。

    要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必须加强法律建设,相关法律文件要系统化,增强可操作性,在法律的执行力度上一定要有狠劲。缺牙齿的环境法律,是伤不了筋骨的,顶多也就伤点皮毛。有时候连皮毛都伤不了,那有什么用呢。只有法律的执行力足够强,才能够对危害环境的行为产生震慑力,使土壤环境的改观得到保证。

    在发展农业产业时,应当保证产业生态化,另外生态保护也要能够赚钱,实现生态产业化。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良性循环,进入可持续发展的状态,农村农业能够发展,农民也会致富。

    观点

    要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必须加强法律建设,相关法律文件要系统化,增强可操作性,在法律的执行力度上一定要有狠劲。

下一篇4


报社简介 - 广告服务订阅报纸 - 记者查询 - 记者站联系方式
中华合作时报、中国合作经济、中国农资的电子版内容版权归中华合作时报社所有 转载请联系本网站管理员并注明出处
特别声明:本站若有侵害其他单位与个人权益的文章或内容,请尽快告知本站管理员,将立即删除
电话:010-63703494 传真:010-63702680 电子邮件:web@zh-hz.cn
京ICP备050315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