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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社改革重组目标模式及其实现方式新探

□ 韩长江

    党和国家对供销合作社改革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目标要求是通过“组织体系、服务机制改革”逐步实现由“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向“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的质变与飞跃。就县域供销合作社改革而言,一般认为,乡镇供销合作社要在实行开放办社、吸收农民入社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密切与农民社员的经济关系;县级供销合作社要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按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做好换届选举工作。这应该视为对县域供销合作社改革最起码的要求。近年来,虽各地大都进行了不同形式的改革实验,但至今尚未出现对县基两级社全面完成系统改革比较定型完整的成功模式,这是一个值得认真反思和深入研究的重大现实问题和理论难题。为此,笔者提出了把“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重构”与“县级社改革重组”结合起来“一体化”研究的新思路,主张在“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重构的基础上推进县级联社改革重组”。以投石问路,共同探讨。

    县级社改革的总体目标应该是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总要求和联合社的组织原则,把县级供销合作社改革重组为农民合作社的联合社组织,“切实承担起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职能”,融合社会力量,打造覆盖县域城乡、辐射大中城市的现代农民合作社组织体系、流通服务体系、合作金融体系、现代农业规模化服务体系和“县基一体化”资产运营体系,更好地服务“三农”。

    在县级社改革重组中应坚持农民合作社为基层组织主体,坚持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坚持合作社组织的基本属性和特色,坚持县级供销合作社主办发起,坚持农民自主自愿、积极参与,充分调动激活农民和供销合作社两个积极性,汇聚各方优势,以组织融合撬动“自我改造”,带动资源整合,推动事业发展,使供销合作社具有更为广泛坚实的社会群众基础、代表性和影响力。

    县级社改革重组主要有三项核心内容,即重建县联社治理结构和对资产业务实行“县基一体化”运营管理以及在新的组织架构内开辟新的经营服务领域。改革重组后,新型县联社的治理结构可概括为“一社三会”,即以县级供销合作社为载体重建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形象地讲就是要“保壳换瓤”,而不是简单地恢复过去的“旧三会”体制。

    1.成员单位。凡承认县级供销合作社《章程》、按规定程序入社并履行成员社责任义务的农民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资金互助社和部分涉农龙头企业等团体会员可成为新型县联社的单位成员。在成员单位中,各类农民合作社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5%。

    2.成员代表会议。代表会议制度是供销合作社的法定制度,也是合作社的象征。成员代表大会是全县供销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关,每三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投票决策制度。《章程》可原则规定实行会费制度,由理事会实施。在成员代表大会中,各类合作社成员代表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0%,其余为职工代表或其他方面代表。

    3.理事会与监事会。县联社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行政执行和日常决策管理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理事会、监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设理事长(主任)一名,副理事长(副主任)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主任)为县联社的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长(副主任)分专职和非专职两种。政府部门委派的县联社领导成员实行选任结合,按《章程》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县社可根据需要设立名誉理事长(名誉主任)。监事会成员应有一定的非供销社职工担任。

    理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9人(一般为单数),非供销合作社职工代表一般不低于70%;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一般不少于5人,非供销合作社职工代表一般不低于60%。

    借鉴日本农协经验,县以上联社在理事长(主任)仅为荣誉职务的情况下,可设常务副理事长,而理事长(主任)应为下级联社主要领导人,由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在这种情况下,理事长(主任)、非专职理事、非专职副理事长(副主任)身份一般为农民或非供销合作社职工,没有行政级别,也不领取固定薪酬。

    改革重组后的县级联社主要有三种职能:一是联合社的组织、指导、服务与管理职能;二是资产经营、业务经营与投融资职能等;三是承担政府委托的有关政策性职能(具体内容可参照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进行必要的更新)。

    在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组织体系改革重构既是基础,又是根本,它是农村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有关系统改革发展大局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是我们应该面对、勇于担当、必须完成干好的一项十分紧迫而又艰巨的历史使命。积极稳妥、善始善终地抓好县级供销合作社改革重组具有多重的现实意义。

    第一,有利于走出“改造和新建”的困境。现在,不论基层社“改造”还是“新建”都面临“两难”选择困境。一是“好社”缺乏改革动力,不愿改革后只是与农民“分蛋糕”而非“做蛋糕”。二是“赖社”缺乏吸引力、影响力和凝聚力,大多农民不买账。三是基层社“新建”更是难为无米之炊。基层调研表明,现在不少重新登记的“新建社”实际上是“只挂牌子不干事”,有名无实。

    第二,有利于维护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资产的完整性。一些省份大面积实行“县基一体化”管理模式、“基层中心社+分社”和连锁经营模式的成功经验以及广东乐从供销合作社一直坚持社员代表会议制度的做法有力地证明,把县级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与实行集团化经营模式不仅可以发挥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各自优势,而且完全可以实现服务全覆盖,而非基层社组织形式名义上的全覆盖。因此,我们再也没有必要重走“以乡建社”的老路了。

    第三,有利于解决供销合作社存在合法性问题。供销合作社立法的必要性在于其真正办成了农民合作社的联合社,并切实承担起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职能。当然,要实现这个目标不仅需要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有局部质变到全局质变飞跃的过程。为此,需要我们发扬“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和“不须扬鞭自奋蹄”的精神,咬定“青山不放松”,首先从“做像”开始,逐步“做成”,最终“做实”、“做好”,实现“名至实归”,实现“两社融合”,彻底回归合作制,回归“三农”,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在我国合作社法律体系中赢得一席之地。

    总之,我们要在坚持中央已经确立的改革目标和大政方针前提下,做到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互动,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开拓思路、因地制宜、因势利导,不断探索合作制实现的新模式、新路径,注重实效,择优而行。

    (作者系河北省供销合作社监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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