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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社信贷管理中的若干重要法律问题(八)

□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冯茂林

 

    七、关于以转让方式化解不良债权风险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为化解不良债权,优化资产结构,有的农村信用社尝试转让不良资产。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法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资产,《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农村信用社自行处置金融债权也没有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中国银监会《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对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采用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肯定性要求。但在处置程序上,应符合《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有关规定,并且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不良资产转让须制订方案。方案应包括如下内容:1.资产处置的原则和指导思想;2.资产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分工;3.资产处置的程序安排;4.资产处置的定价和公告方式;5.资产处置的竞价和确定受让人方案;6.资产转让协议的签订、资产交接与通知;7.处置费用(主要是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预算;8.资产损失的处理等;9.资产处置的其他相关问题,如转让方案失败后处置方案的调整等。

    (二)在制定资产转让方案和进行处置时应遵守合法性和价值最大化原则、关联人回避原则。一是在处置不良金融资产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现值最大化。二是相关工作人员与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应当回避。

    (三)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应注意的几个重要问题:一是资产处置方案及其调整应按章程或上级联社相关规定履行一定决议通过或审批、备案程序。二是不具备评估条件或评估费用相对于资产处置费用过高等原因,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方式解决定价问题。三是受让人的选择和确定坚持公开性和竞争性原则,可以采用拍卖、招标或其他竞价方式。四是资产处置有关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五是对无法实施的项目应分析原因,及时调整处置策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也是《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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