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机制的误区
信托乃受人之托、代人理财。金融在市场上为什么需要一种信托机制?
其一,资产所有者将资产委托给专门机构运营管理,通过公平协议,实现其所有权对应的资产收益权。解决在金融市场上通过专业化运营最有效地实现所有者权益问题。
其二,创造一种信托项目机制,并具有特殊法人地位,建立资产信托计划,将项目包装成特殊公司,项目公司在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的情况下运行,享受项目公司免税等政策,以解决所有者和投资者重复征税问题。
其三,受托方将项目收益权分解组合,在依信托协议满足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前提下,将项目收益与风险向各利益相关者分配。增加了金融市场上投资者和融资者的选择性。
凡事有利亦有弊。信托的上述特点也创造了一种机制,在这种机制下,通过信息的内部人控制,获取资产收益在合法合规的名义下、在市场选择的外衣下,内部人瓜分资产收益的机制,成为中国经济走向市场时最大的腐败滋生地。
在信托所涉及的资产的收益委托项目中,即在企业重组、项目开发、矿山和房地产投资、资产并购和转让、基础设施和股权投资等领域,其资产的应有价值及收益的未来预期是模糊的,真实的信息只有内部人清楚,这就很容易形成信托项目的利益关联方的利益联盟。资产所有者、信托受托方、信托计划的投资者、监管者、主管部门以及信托资金最终使用者,就可共同分享资产升值的价值。当这种价值只有内部人士把握时,购买和交易都在内部人士之间完成时,信托计划的组织者则可以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进行内幕操作,通过所谓劣后分配机制,使利益相关者获得最大的收益杠杆,并把风险实际转让给虚拟的国家或国有企业。
利用信息不对称的套利,套取资产的收益,信托是最有利的操作平台。首先资产的现在价值是模糊的,低估还是高估,一开始就缺乏市场标准。其次,资产的未来价值和收益,也是不确定的,可以按设定价值转移给下家。第三,收益和风险的分配信息是不对称的,可以任意组合成固定收益投资计划和劣后分配投资计划,并将确定性的收益和风险,以劣后分配的名义分配给所有的内部关系人,使其获得“合法”的收益。
此外,信托作为规避银行、证券监管的另一投资渠道,在通道类业务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为监管套利的主要杠杆。而金融市场上所要求的促进资源有效配置的信托机制,在中国发挥得是不大理想的。
(全文转载于《中国发展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