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11月21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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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社信贷管理中的若干重要法律问题(二)

□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冯茂林

 

    二要确保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规范完整,合法有效。

    首先要确保合同符合规范性要求。

    1.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各项主要条款不能缺失。

    2.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形式要规范、含义要明确,同时农村信用社对一些细节也要有足够的重视。

    3.正确使用格式合同。

    4.签字盖章务求慎重。

    5.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建议进行公证,并对合同债权赋之以强制执行力。

    第二,制定合同要符合合法性要求。

    合同主体的合法性。主体合法是合同合法有效的必要保障,签订合同首先要保证主体合法。按上述要求对借款人主体和担保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保证主体合法性的重要手段。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一是应确保合同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或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否则会导致合同无效。二是约定的担保物应符合法律规定。

    办理抵押、质押应履行登记程序使担保权合法设立,或用以对抗第三人。

关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法维权的法律问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危及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安全,或者出现借款人违约等情况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具体措施,依法维护农村信用社金融债权。

    一、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根据此项规定,农村信用社有确切证据证明借款人有以上情形时,可以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及时中止合同履行。尤其贷款方式是分期贷款或最高额贷款,期限在后的贷款尚未放出时,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可以有效防止损失扩大。农村信用社如果行使此项权利,应履行相关的通知义务和举证义务。另外,如果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消除了风险,恢复了还贷能力,或及时提供了担保,农村信用社应当恢复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容易带来违约风险。

    二、依法行使撤销权、合同解除权等权利,提前收回贷款

    合同无效或应撤销时应及时行使相关权利,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农村信用社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合同撤销或无效的法律规定对未到期贷款提前回收,给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失的,可依法要求对方给予赔偿。

    债务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时,农村信用社可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提前回收未到期贷款或并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如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贷款时,农村信用社即可按合同约定提前回收贷款;借款人未按时结息或未按时清偿先到期债务时,也可按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条款,就全部贷款提前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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