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起有效地加快了我国广大农民群众进入市场的组织化进程。随着县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不断发展壮大,这一新型农业生产模式有力地推动了当地经济持续发展,解决了农村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对推进广大农村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群众增收致富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笔者以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模式为切入点,通过对某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企业和农户的调查,发现专业合作社自治能力差、银行信贷支持缺失和风险防范缓释不足,严重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当前的融资模式
一是担保公司担保模式。缺少有效抵押担保的社员向金融机构申请商业贷款时,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牵线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为其提供融资担保。
二是上游龙头企业带动模式。产业链完整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发起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实行“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由龙头企业凭借其资信、抵押物申请贷款,再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农户提供生产资料,将资金转移给农户使用,通过这种模式扩大了合作社以及社员的经营规模,提升了其资金实力。
三是合作社推荐社员联保模式。合作社积极配合银行信贷业务开展,缩减社员贷款流程,推荐优质社员,支持农户社员自愿组成联保小组,核定信贷额度,相互监督激励,提升融资能力。农村金融机构通过这种方式降低了银行调查成本和信用风险,也提升了社员农户信贷满足率。
制约融资的因素
一是合作社治理存在问题。目前,县域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独立法人名义获得贷款的极少,究其原因是合作社在治理方面存在客观问题,从治理主体来看,绝大多数农户对于专业合作社了解很少,普遍缺乏合作习惯,合作意识薄弱,根深蒂固的小农观念、家庭和家族观念、狭隘的利益观念与合作社的平等合作精神具有一定的差距;从治理精神来看,根据“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合作社社员享有自由退出的权利,并能将其相应的财产取回,财产不稳定直接导致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受到限制;从治理实践来看,某些合作社法人责、权、利界定不清,内部管理混乱,章程规定形同虚设,缺乏必要的财务管理、收益分配、技术承包、内部监督等制度,未设账目或没有公开账目。
二是银行信贷支持缺失。首先,承贷银行缺失。目前,县级非法人银行业机构信贷审批权限上收,贷款品种很难结合本地实际,并逐渐远离了农村中小客户。受人民银行贷款规模、贷款集中度等指标考核限制,基层农村信用社资金供给能力有限,难以有效满足快速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大额资金的现实需求;其次,信贷评级缺失。目前,县域绝大多数银行业机构只对合作社一部分社员进行信用评级,尚未对合作社进行评级及评估授信额度;最后,信贷创新缺失。信贷产品形式单一,仅以农户小额贷款的形式发放给社员,没有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贷款业务,林权抵押、大型农机具抵押、农村宅基地抵押贷款等信贷产品创新还处于空白,在信贷产品设计和服务手段改进上仍与现实需求存在较大的差距。
三是风险防范缓释不足。首先,合作社抵质押品不足。调查发现,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固定资产,办公、营业场所多为租借,没有足够资产进行融资抵押,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大型农机担保贷款由于没有明确权威的权属抵质押登记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开展。其次,农业保险补偿不足。农业为弱势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受自然灾害及市场价格波动及政策影响较大,各种自然灾害以及市场风险防范能力较弱,这些风险既难以完全利用市场机制来化解,也不可能由金融机构承担,这就需要有专门的政策性保险机构,以此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最后,信用担保能力不足。县域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成长期,融资需求较高,亟需担保企业缓释银行风险以增强银行放贷意愿。其中,由政府出资的信用担保公司,职能定位于为招商新建企业提高融资服务,难以覆盖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
解决对策及建议
一是加强合作社治理建设,切实做好扶持培育工作。一要加大培训宣传力度,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市场意识、契约意识,增强农民致富增收能力。二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加强社务管理的民主决策,建立成员账户制度,明晰成员在合作社中的经济权益,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信任度。三要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监督管理的相关政策,切实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和为合作社提供教育、技术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推动、扶持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的利益。
二是推进农村金融体系改革,打造多元融资格局。一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推动农信社改制组建农商行,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加资本金额度,创新金融产品,发挥其信贷支农的主力军作用。二要建设村镇银行。吸引商业银行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积极到农村地区投资村镇银行和开办金融业务,校正和改变不合理的金融资源配置现状,引导更多资金进入农村,支持“三农”发展。三要加快培育农村资金互助组织。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积极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工作,扩大农户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
三是建立信用评级档案,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建议尽快开展专业合作社信用评定和授信工作,对其履行能力和可信程度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信用状况,逐步提高信用额度。各农村金融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要根据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创新贷款模式,明确承贷主体,“宜户则户、宜社则社”,优化贷款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拓宽有效抵押担保范围,有效满足现代农业发展新需求。
四是发展中介服务机构,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建立农村产权登记、评估、抵押、流转等中介服务机构、组织和流通市场,为农村产权的担保、流转和变现创造条件。同时,加快发展农业保险、信用担保公司等机构,有效地分散和降低农业信贷风险,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风险缓释控制。地方政府也应出资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基金或风险补偿基金,出台资金奖励、税收减免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