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7月,根据中共东北局“以村建立合作社’的指示,组建成立内蒙古合作总社;同年8月,原绥远省根据华北供销合作委员会指示,成立绥远省供销合作总社,并自上而下建立市区、旗县和基层供销合作社。
1954年,蒙绥两省区合作社合并为内蒙古自治区合作社联合社。1958年—1977年,内蒙古自治区社与商业厅经历“三分三合”。1983年,供销合作社“三性”(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开始逐步恢复。1985年,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推行了“五个突破”,在农牧民入股、经营服务范围、劳动制度、分配形式和价格等方面进行改革和突破。
内蒙古自治区社认真贯彻落实1995年中央5号文件和1999年国务院5号文件,加强内部管理,切实抓好扭亏增盈,全系统为“三农三牧”服务的功能逐步增强。到2000年末,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彻底扭转了自1990年以来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持续10年亏损的局面。
2000年后,内蒙古自治区社步入快速发展期,充分利用“新网工程”和2009年国务院40号文件的契机,加快建成具有完善组织体系和规模优势,体现政策导向,为农牧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
2014年上半年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经济运行平稳。全系统完成商品购销总额246亿元,同比增长12%;利润总额2.1亿元,同比增长26%。全系统资产总额118亿元,所有者权益(净资产)5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8%、21%。
全区系统扎实推进“新网工程”建设,1-6月,全系统完成农牧业生产资料销售额53亿元,农副产品收购额31亿元,日用消费品零售额62亿元,再生资源回收总额1.73亿元,农资供应和大宗农畜产品经营业务继续保持主导地位。
围绕龙头企业培育和联合发展要求,加快推进社有企业改革发展。1-6月,全系统旗县级以上社有企业实现营业收入91.17亿元,利润总额1.5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9.73%和28.72%。区社本级企业上半年汇总实现销售收入9.39亿元,所有者权益3.8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0.1%、14.63%,实现了社有资产的较快增值和经营规模的稳步扩大。
培育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夯实合作经济组织基础。重组新建基层社414个,占到全区乡镇总数的54%;领办创办农牧民合作社6346个;发展乡村综合服务社2497个;组建合作社联合社,探索开展农村合作金融的途径。
(文、图由内蒙古自治区社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