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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上)


    国际合作社联盟(ICA)是一个联合、代表并服务于世界合作社的独立非政府组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与所在地

    本组织于1895年8月在伦敦成立,名称为国际合作社联盟。自1982年起,其总部注册地点为瑞士日内瓦。国际合作社联盟是依据瑞士民法第60—79条规定而成立的法人团体组织。

    国际合作社联盟总部所在地可由全体大会决议通过改变。

    第二条:宗旨

    国际合作社联盟作为全球各种合作社的代表,应具有下列目标:

    a.在相互帮助、自助和民主的基础上促进世界合作社运动;

    b.促进并保护合作社准则与原则;

    c.促进其成员组织间经济关系及其他互利关系的发展;

    d.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及经济、社会发展,从而为世界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

    e.在合作社运动内部所有决策及活动中促进男女平等。

    国际合作社联盟不应加入任何政治、宗教组织, 并应在其一切活动中保持其独立性。

    第三条: 方法

    国际合作社联盟应通过下列方法实现其目标:

    a.作为一个经验交流的论坛和合作社发展、研究和统计的信息库;

    b.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技术性的帮助;

    c.在合作社的经济和社会活动等不同领域创立国际专业机构;

    d.与联合国机构和其他一些追求有益于合作社目标的政府及非政府的国际性和全国性机构合作;

    e.采取其他适合的方式。

    第四条: 正式工作语言

    英语、法语、德语、俄语和西班牙语是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正式工作语言。由理事会决定每种语言的使用程度。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 合作社的原则

    任何个人和社会团体组成的协会, 只要是力图通过一个互助性企业实现改善其会员的经济和社会状况的; 并遵循国际合作社联盟全球大会的合作社原则声明的, 都应被视为合作社组织。

    定义: 合作社是一些人为了满足自身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共同需求,而由这些人自愿组成的通过财产共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而实现自治的协会。

    价值: 合作社建立在自助、自主、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的基础上。遵循合作社的创立人的传统, 合作社成员坚持诚实、开放、关心社会, 照顾他人的道德价值观。

    原则: 合作社原则是合作社将他们的价值付诸实施的指导方针。

    原则一: 自愿、开放的会员资格

    合作社是自愿组成的组织, 它的会员资格是对所有能利用它的服务并愿意承担会员义务的人开放的, 没有人为的限制或任何社会、政治、种族和宗教的歧视。

    原则二: 成员的民主管理

    合作社是民主的组织,它的事务由积极参与政策制定和决策的成员管理。被选出的男女代表应对成员负责。在基层合作社中, 社员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每成员一票), 其他级别的合作社也按民主的方式进行组织。

    原则三: 成员经济参与

    成员均摊合作社资本, 并对其进行民主管理。部分资本常常表现为合作社的共有资产。成员在贡献使其取得成员资格的资本后, 可取得有限的补偿。成员按照以下所有或部分项目分配盈余: 通过建立储备金发展其合作社, 储备金中至少有一部分是不可分的; 根据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按比例奖励成员; 和成员批准的其他活动。

    原则四: 独立性与自主性

    合作社是由其成员所控制的自主、自助的组织。在其与其他组织, 包括政府, 签订协定或从外部获取资本时, 必须要保证其成员的民主管理及合作社的自主性。

    原则五: 教育、培训与信息

    合作社为其成员、获选代表、管理者和雇员提供教育和培训, 以便其有效地促进合作社的发展。其告知公众,特别是青年和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合作的本质与益处。

    原则六: 合作社间的合作

    合作社通过地方、国家、地区和国际上的合作才能最有效地服务于其成员并发展合作社运动。

    原则七: 关注社会

    合作社通过采用其成员核准的政策促进其所处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资格

    任何遵守国际合作社联盟特征声明、追求国际合作社联盟目标的组织都有资格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

    接纳国际合作社联盟新会员的决定权属于理事会,如果理事会拒绝一个组织的申请,该组织可向全球大会申诉。

    国际合作社联盟的会员组织应分为3类:

    a.正式会员: 此类组织是会员的主体, 具有充分参与权。

    通常, 该类组织包括:

    ·合作社全国联社或协会

    ·合作社协会的全国总社(最高组织)

    ·个体成员占多数的全国性合作企业组织

    ·国际合作社组织

    特殊情况下还包括:

    ·地区合作社联社或协会

    ·单个的合作社组织(具有多地区组织特性)

    ·促进合作社发展且附属于合作社组织的教育、科研以及其它机构

    b.准会员: 此类会员为支持合作社或为合作社所有或受其管辖的组织;

    c.部门会员: 部门组织为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分支机构, 因而部门组织的所有会员都附属于国际合作社联盟, 称为部门会员。 通常那些符合条件的部门会员也可成为联盟的正式成员, 而且部门组织也将与联盟共同为这一目标奋斗。正式会员和准会员应按照经济活动的比例,或者依据其会员的商务活动总量每年交纳一次会费。准会员的缴费额可酌减。

    准会员和部门会员在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全球和区域框架内不具有选举权。

    第七条: 会员资格的终止

    在下列情况下, 停止国际合作社联盟会员资格:

    a.任何组织如连续两年不缴纳全部会费, 国际合作社联盟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b.自愿放弃会员资格。自愿退出的组织须在距财政年底至少6个月前通知联盟, 退会当年的会费不论何故都应全额缴纳;

    c.任何组织违背了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或利益, 全球大会都将以决议形式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八条: 会员权利

    会员组织在圆满及时地履行其对国际合作社联盟的财政义务后,可享有下列权利:

    a.在国际合作社联盟参与制定联盟的政策和工作计划;

    b.享受联盟所有相应的服务、信息和帮助。

    会员组织还有可享受如下权利:

    a.根据联盟各专业组织的章程,参加任何专业机构;

    b.指定参加国际合作社联盟全球大会、地区大会和代表大会的代表,并不含部门会员的提名应选理事会的候选人。

    第九条:会员的义务

    每个会员组织都应承担下列义务:

    a.遵循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宗旨和方针政策,并使自己的活动符合本章程第五条过规定的合作社特征声明;

    b.向国际合作社联盟提供自己的年度报告和一份所有有关出版物的副本, 定期通报国际合作社联盟重要的全国合作社发展情况,本国合作社章程及其细则的修改情况,以及对合作社有影响的一切政府行为。

    每个会员和准会员还应:

    a.在每个财政年的前3个月内缴纳年度会费;

    b.根据国际合作社联盟领导机构的建议,采取一切行动支持联盟的方针决策。

    第三章:财务

    第十条:收入来源

    a.会员组织的会费;

    b.出版物和宣传品的销售所得;

    c.发展机构根据协议提供的基金;

    d.捐款;

    e.其他由理事会建议,并经全球大会同意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会费

    a.各会员组织均应按其经营活动的比例,依据全球大会为各类合作社制定的公式缴纳年度会费;

    b.任何隶属于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合作社组织,如自身没有任何经济活动的,应以其会员组织经济活动的总和为基础缴纳年费;本身为二级或三级联社组织的,应按其所属的基层社经济活动的总和缴纳会费,除非其会员社本身是国际合作社联盟成员;

    c.全球大会可根据理事会的建议,至少每隔4年审核一次缴纳会费的公式,以确保国际合作社联盟拥有适当的资金,如有必要还可以规定最低和最高会费额;

    d.年度会费应在每一财政年度的第一季度进行缴纳,并同时将相应的财务报告材料一并于3月31日前交至国际合作社联盟总部。对未符合上述要求的会员,理事会可决定暂停其参与权或给予其它处罚。

    (摘编自中国供销合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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