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要努力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央行和银监会也在试图落实相应措施。当前社会融资成本普遍较高,已经使得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供血”功能,逐渐扭曲为“抽血”效应。这里当然涉及到资金供求失衡的问题,但其实质却是结构性的。即一方面我国的金融资源供给从整体上看并不缺乏,另一方面许多经济部门、领域或行业却出现严重的“融资难、资金贵”的现象,这就表明了金融资源的流动通道出现了阻滞和不畅。这种金融资源配置的结构失衡,可以通俗地理解为引导金融“灌溉”的“水利设施”出现问题。
从金融角度看,虽然监管部门提出的措施很重要,但更需要关注金融结构的根本性问题。首先,金融资源流动渠道不畅导致了众多领域融资成本上升,其原因又是金融“主渠道”过度由银行所主导,缺乏众多的“分渠道”,一旦出现“主动脉硬化”甚至“血栓”,则必然引起经济肌体的病变。对此,应跳出过去的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概念,因为在我国特殊的情况下,无论在股市还是债市,银行仍然是直接金融的重要主导者。归根结底要处理好银行融资与非银行融资的结构关系,应当适度降低银行主导的融资模式,改变银行业整体上“大而不倒”的局面。
当然,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短期内难以彻底转变,由此还需认识到,对于整个银行业来说,无论是作为资金需求者,还是信贷产品的供给者,都在某种程度上拥有垄断竞争地位,这就使其对于存款者和贷款者都有突出的价格谈判优势,因此也难以有助于达成相对公平的资金价格。应该说,当前所谓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在某种意义上并非问题的关键,而更应该着眼于推动构建一个走向充分竞争的银行融资市场,完善资金定价权谈判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金价格形成中的基础作用。
归根结底,产生矛盾的根源是价格“多轨制”,而推动利率市场化则是重中之重。当然,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内涵远不止存贷款利率定价问题,市场化的产品创新、市场化的交易主体及行为、足够容纳各类资金交易的市场、市场化的货币当局政策选择,这些都是改革能否成功的重要前提。
虽然政府和监管部门在着力推动社会融资成本降低,但是就制度层面来看,应该坚持两方面基本原则。一是在促进融资成本降低、强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过程中,要避免行政性的干预,实现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的分离。我国金融改革中面临的误区之一,就是把改革与风险控制都集中在监管部门,造成内部政策目标冲突。强调控制融资成本,是要创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引导金融机构的市场化合理运作,而不是牺牲市场金融原则来达到目标。
二是以市场化金融运行为主,政策性金融运行为辅,共同服务于既定目标。正是由于前述原因,在依靠商业金融原则难以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情况下,就需要运用政策性金融机构或工具,由政府适当分担金融服务成本。作为市场机制尚未完善的发展中经济体,我国亟需防止政策性金融改革走向极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