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合作社历史上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于1954年7月在北京召开,会议讨论决定了许多重大问题。今年是这次里程碑性质大会召开60周年,也是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成立60周年,笔者特撰写此文,纪念这个有重要历史意义的会议。
历史背景
——广大合作社工作者有了自己的组织系统,明确了发展合作社的目标和方针、政策,标志着中国合作社运动开始步入正轨。
新中国成立前夕,根据刘少奇的指示,华北供销合作委员会于1949年1月在石家庄召开华北供销合作社会议,总结解放区办合作社的经验,讨论新中国办合作社的方针、任务和发展办法。会议决定先成立华北供销合作总社和行署的办事机构,经过试办,再由下而上组织各级供销合作社;会议提议以集镇建立供销合作社,目的是掌握初级市场。
会议经过讨论提出了11个单行文件:一、供销合作社的工作方针;二、推行供销合作社的步骤;三、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四、供销合作社业务;五、供销合作社与生产合作;六、供销合作社试办时期政府如何扶助;七、合作银行与供销合作社;八、改造现有合作社;九、生产推进社与县区联合社;十、区乡合作社组织简则;十一、机关、学校消费合作社。这些文件为新中国建设和发展合作社事业作了思想、理论和组织准备。这次会议被称为一次承前启后的会议。
为迎接新中国建立,中共中央于1949年3月5日召开七届二中全会,毛泽东讲话强调,农业和手工业在生产总值占90%,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他们向着现代化方向发展,具体方式就是通过合作社。会议通过的有关合作社决议指出:必须组织中央、省、市、县、区、乡的生产、消费和信用合作社与合作社的领导机关。并强调:中国文化落后,没有合作社传统,但合作社是可以组织的,也必须组织、推广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于1949年9月召开第一届全国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对合作社性质、地位、作用、种类和对合作社的扶助、优待都有明确规定。当时起着《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对发展合作社事业有了“法”的保障。
新中国建立后,合作社事业有较大发展。按照七届二中全会决议精神,应设立全国合作社的领导机关,按合作社原则首先在全国各级联合社成立的基础上,召开全国的代表大会,产生全国的领导机构。但当时相当一部分省(区、市)尚未建立起联合社,不具备召开全国代表大会的条件。因而通过协商,以合作社工作者代表会议的名义于1950年7月5日至27日在北京召开会议。会议组成以薄一波、薛暮桥、孟用潜等16人的会议主席团。全体代表提议毛泽东主席、刘少奇副主席、周恩来总理、陈云副总理为会议主席团名誉主席;出席会议的正式代表有各大区、省、行署、专区、市、县合作社主任等217人,特邀代表24人;其中有知名人士沙千里、千家驹、孙晓村、吴觉农及老合作社工作者和大学合作系教授陈仲明、章元善、彭师勤、杨开道、苏汝江等;列席会议的有部、委、大公司、群众团体和一些大学的代表共177人。
会议由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局长孟用潜致开幕辞,中财委副主任薄一波作会议报告,刘少奇、朱德到会祝贺并作重要讲话。刘少奇对合作社性质、任务、作用及方针、政策作了重要论述。朱德讲话说合作社是新中国5种经济成分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并为大会题词:“人民合作事业的干部,必须掌握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律,精通合作社业务,并全心全意为劳动人民服务。”
会议决定,成立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并选举薄一波、程子华、张启龙、薛暮桥、王卓如、姚依林等31人组成临时理事会和由叶季壮、于树德、沙千里等10人组成临时监事会。薄一波、程子华、刘澜涛、姚依林、孟用潜、梁耀、李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主持日常工作;第一次会议推举薄一波为主任,程子华、孟用潜、梁耀为副主任。监事会推举叶季壮为主任,于树德为副主任。
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并呈请中央人民政府审查决定,讨论通过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章程》;薄一波作了总结报告,讲了5个问题,即合作社的性质、类型和整顿、新区办合作社、对合作社的优待等。东北大区代表团提议,主席团研究,经大会审查,最后通过了中国合作社申请参加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决议。
这次会议实际上行使了全国代表大会的作用,广大合作社工作者有了自己的组织系统,明确了发展合作社的目标和方针、政策,标志着中国合作社运动开始步入正轨。
会议简况
——通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正式成立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领导机构和监事会机构。
1953年底,中共中央发出了《为动员一切力量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关于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学习和宣传提纲》。为使合作社工作适应这一重大转折,1954年2月,全国合作总社发出《关于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的指示》:为使今后合作社工作遵循国家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与总任务,迫切需要建立与健全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提高合作社的工作质量,以适应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的需要和广大社员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要求。为此,决定各级合作社均须在当年内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制定规章,建立与健全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截至1954年7月,四川、辽宁、北京、广东、云南等19个省、市、区自下而上地召开了社员代表大会并选举了出席全国合作社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在中央农村工作部的领导下,全国合作总社于1954年3月18日至23日召开全国合作社第二次省、市社主任会议。主要是根据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总结了4年来的工作,研究修改了各级合作社的示范章程(草案),讨论并确定了过渡时期的方针、任务。会议认为4年来全国合作总社在党的领导下,全系统的干部、职工努力下,成绩是巨大的,基本上贯彻了党的七届二中全会和三中全会精神,基本上实现了党交给的任务。全国合作总社党组向中央写了报告,中央在批转的报告中认为会议开得很好,总结了经验,肯定了成绩,明确了全国合作总社在过渡时期的基本任务,特别明确了全国合作社为生产服务的方针,这将推动全国合作社工作健康向前发展。
第一次合作社代表大会,经过一系列的铺垫和准备工作于1954年7月20日至25日在北京召开。这次大会是在我国顺利地完成了国民经济恢复工作,已经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有系统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新时期召开的。参加大会的代表560名,包括14个民族,代表16400万社员。苏联、蒙古、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捷克、罗马尼亚、保加利亚、越南等国合作社代表团参加大会;波兰、匈牙利合作社发来贺电。
中共中央代表邓子恢、中央人民政府代表林伯渠向大会致开幕辞,邓子恢说,合作社要完成各项任务,必须面向基层,必须加强县联社和基层社的工作,为社员服务,为生产服务的方针必须明确;办好合作社的关键要加强合作社的民主,依靠社员办好合作社,定期召开基层社的社员大会和各级社员代表大会;健全各级社的理事会和监事会,按合作社章程办事,发扬社员群众关怀合作社的积极性,把合作社办得更好。
林伯渠说,共产党、毛主席和中央人民政府一直重视合作社事业的发展,包括合作社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一次代表大会的召开有很大历史意义,我相信同志们在自己的光荣事业中不断获得新的胜利和新的进步,预祝大会胜利。全国总工会、团中央、全国妇联的代表也向大会致祝辞。
程子华代表全国合作总社作了《为进一步开展城乡物资交流,促进以互助合作为中心的农业增产运动,支援国家工业化而奋斗!》的工作报告。叶季壮代表全国合作总社监事会作了《全国合作总社临时监事会工作报告》。张启龙作了《关于制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草案的说明》。
大会经过充分讨论,一致通过了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决议,大会向毛泽东主席、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发了致敬电。
大会鉴于原由全国合作总社所领导的手工业合作社将单独组织成立全国的领导机构,城市和工矿区的消费合作社将划归国营商业管理,决定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改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并通过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按照章程规定选举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全国委员会委员97人、候补委员31人、理事会理事17人、监事会监事7人,正式成立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领导机构和监事会机构。
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原由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领导,从1954年11月改由国务院第五办公室即财贸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工作。
大会闭幕后,7月26日《人民日报》发表《供销合作社必须贯彻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方针》的社论,指出:中华全国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胜利闭幕。会议根据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的要求,检查和总结了四年来的工作,肯定了成绩,批评了缺点,确定了过渡时期的基本任务,通过了《章程》,明确了合作社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它是用集体主义的精神组织群众活动并对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教育的组织。社员90%以上是农民,因而供销合作社的基本方针必须是为农业生产服务,促进农村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供销合作社工作不只是经济工作,而是一项政治工作。有助于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巩固工农联盟,推进社会主义事业向前发展。
(待续)
(作者系中华全国合作总社离休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