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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几点思考

刘崇高

    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改向何方,怎样改?系统上下广为关注。在此从“一个定位、四个关系”的体制改革维度和争取政策资金角度,谈一点个人的初浅思考。

    一、关于供销合作社定位问题

    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方向是什么?中央1995年5号文件、国务院1999年5号文件和2009年40号文件都明确,将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国务院40号文件中还有一个表述,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此外,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章程中明确指出,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如何理解这几个表述?其共同点在于都认为供销合作社是合作经济组织,不同点主要在于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组织还是为农服务的组织以及集体所有制的规定。从目前供销合作社机关、企业、事业、社团“四不像”的现状看,说其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较为符合实际,但其长远目标必须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离开了这一点,供销合作社就没有存在的价值。目前供销合作社相较其他合作经济组织的根本区别在于,供销合作社是国家扶持发展壮大、体现国家政策导向的,是党和政府开展“三农”工作的阵地和载体,是集体所有制而非个体私营,决定了供销合作社服务的公益性。从供销合作社运作机制看,在计划经济全面转入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供销合作社必须相应由计划手段转为市场手段,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主导、引导作用,否则就不是经济组织,这决定了供销合作社服务的经营性。从供销合作社服务领域看,目前系统业务正向综合服务转型。因此,从性质、宗旨、运作机制、功能以及同党委政府关系等多方面分析,可将供销合作社表述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综合性为农服务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推动“三农”工作的阵地和载体。

    目前供销合作社“四不像”特点导致组织边缘化,影响了快速发展与体制转型,需对其法人地位予以明确。鉴于《民法通则》规定了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4类法人,增设合作社法人须全国人大对《民法通则》进行修订,难度较大、费时较长。建议可分两步走,第一步,由国务院制定供销合作社条例,在事业法人框架下,采取法定机构形式,明确供销合作社的职责、资产属性、组织架构。第二步,在合作社法人的框架下,制定《供销合作社法》。

    二、关于供销合作社同农民关系问题

    1.现状。经同国有商业的“三分三合”,供销合作社在“国有”中同农民关系疏远。虽然1984年供销合作社整体转为集体所有制,近年来通过重振基层组织以加强同农民联系,但同农民关系总体仍不紧密。2.2万个基层社中1.7万个集体所有制形态的基层社,上世纪50年代的老社员因过世或手续丢失,基本没有了;3100个改制后以公司形态存续的基层社,成员只能以股东而非社员身份加入。专业合作社虽然近5年由46752个增长为93491个,增长了一倍,但入社社员只从969万户增长为1114万户,仅增长15%,增速较慢。32万个综合服务社中,除重庆经工商部门发文登记为专业合作综合服务社,其余均不能独立进行工商注册,不是合作社,服务对象不是社员。因此,基层社、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等基层组织的社员数总体不大,经济联系也以买卖关系为主,尚未形成利益共同体。这也成为外界诟病供销合作社的症结,能否对其脱胎换骨改造也是能否获得政府及有关部门较大支持的重要前提,是农民的、为农民服务的组织会获得支持,同农民争利的就难获支持。

    2.密切供销合作社同农民的组织和经济联系。简言之,就是组织上直接和间接并举,经济上由松散向紧密转变,体制上由局部突破向整体转型推进。所谓组织上直接和间接发展并举,就是一方面发挥供销合作社独特优势,基层社、社有企业、基层职工等主体积极领办合作社,加快发展速度;同时,依托32万个综合服务社,挂牌发展消费合作社,将其服务对象吸收为合作社会员,从而较快扩大合作社和社员数量。另一方面,坚持自愿原则、依靠经济手段,依托供销合作社组建合作社联合社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促进供销合作社体制转型,并以此为平台,吸引区域内合作经济组织加入,为其提供综合服务,以此较快提高农民入社率、合作社覆盖率和供销合作社发展的合作社占比率。所谓经济上由松散向紧密转变,就是由单纯的组织联系向信息、培训服务,向农资供应、技术推广、标准实施、品牌培育服务,向销售、加工、储存、运输、融资服务转变;由一买一卖向订单收购、二次返利、业务同盟、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生产要素入股等转变。所谓体制由局部突破向整体转型推进,就是采取上述方式,从部分基层突破,逐步实现县、市、省供销合作社整体转型。

    3.把基层社率先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办成经营服务联合体。改造重组基层社,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基层社一经改制,或新建基层社,按现有工商登记办法只能登记为公司,公司化的基层社合作经济组织属性就淡化了。重庆、河北、内蒙供销合作社在此问题有所突破,经争取工商部门明确,改制或新建的基层社(内蒙要求供销合作社参股不低于34%)工商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挂牌为供销合作社基层社。二是基层社形态多样,既有传统集体所有制形式的,也有改制成公司形式的,还有采取公司形式新建的,以及将专业合作社和综合服务社作为基层社的。

    新时期供销合作社要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社会化服务的主渠道,必须纵向构建起覆盖全产业链的服务组织,横向构建起社区服务组织,立足流通又跳出流通地打造综合服务组织体系。因此,不仅联合社是一个联合体概念,新时期的基层社也应该是经营服务联合体。进而,集体所有制、公司、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形态的基层社,都不是完整意义的新时期基层社,因为单独一个组织不可能具备那么多综合服务功能。必须依据经营服务联合体(自主经营的实体、为农服务的载体、合作经济组织的联合体)的概念,从自身组织实际,差什么组织建什么组织。比如,集体所有制、公司制形态的基层社,除继续做好经营服务外,应积极领办合作社,强化基层社合作经济组织属性;而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形态的基层社,要弥补经营网络的短板,发展流通和经营服务。不管什么形态的基层社,都要广泛吸引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入,真正同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近期可结合实际将新建的基层社按公司或专业合作社登记,但应结合供销合作社立法,研究解决新时期经营服务联合体形态的基层社法人属性及工商登记问题。

    三、关于供销合作社上下关系问题

    1.现状。虽然近几年加强各级联合社组织建设、强化组织联系,通过新网工程的整合、龙头企业的带动,形成了一批区域性的龙头企业、经营网络,但总体上各级联合社之间的联系仍不够紧密。省、市、县供销合作社目前建立了理事会制度的比例分别仅为 81%、75%、76%,监事会制度的这一比例分别为84%、69%、40%。“联合社不联合、合作社不合作”的痼疾尚未根本扭转。造成这一现象的客观原因为资产分级所有、人员分级管理,主观原因为“宁做鸡头、不当凤尾”,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要在各级联合社构建上下一体的组织体系和经营体系。

    2.关于构建上下一体的组织体系。要全面落实下级社联合组成上级社制度,尚未建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的省、市、县,要积极推进尽快建立。要强化上级社对下级社的指导、服务、协调、监督和教育培训职责,加强系统工作指导,逐步形成紧密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要明确系统工作指导重点:上级社要全面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的指导,加强对组织建设的指导和业务发展的指导(指导社有企业以扩大联合、优化结构、完善机制为重点,着力提升为农服务实力;指导网络建设以健全体系、扩大覆盖、完善功能为重点,提高市场占有率和流通现代化水平;指导行业协会以强化功能、拓展服务为重点,不断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指导科研院所和职业教育机构进一步强化为农服务、为系统服务意识,以提高人才科技支撑能力为重点,加快改革发展步伐),加强对不同区域和不同特点供销合作社的指导。要强化系统工作指导的激励约束,完善上级社对下级社的工作考核机制和下级社对上级社的工作评价机制。

    3.关于构建上下一体的经营体系。规模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需要规模化的组织支撑。1.9万家系统出资企业总体小、散、弱,必须下大力气整合。要强化组织引导、强化区域战略布局、强化骨干企业辐射带动、强化资金和考核导向,围绕农资、棉花、农产品、再生资源等优势行业,以产权、配送体系、业务同盟、信息渠道、品牌文化等为纽带,推进跨区域联合,培育具有全国乃至国际影响力的龙头企业,实现县域、市域小网络向省域、大经济区域、全国性网络的跨越,形成上下一体、层级分工互补、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有机结合的经营体系。

    随着组织体系和经营体系由松散向紧密转型,供销合作社系统从上到下垂直一体化管理将逐步形成。

    四、关于供销合作社同涉农部门关系问题

    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必须放在农村改革的大背景谋划。目前,其它涉农部门也正按照小政府、大服务的思路进行深化改革,一些职能会转移给中介组织,其保留的职能也会更多地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因此,供销合作社必须“放下身段”,积极争取政府部门转移出来的职能,争取承接政府部门购买的涉农服务。要争取承接,必须打造承接的综合平台。比如,为承接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山东供销合作社构建了“基层社+村两委+农机合作社(飞防公司)+资金互助合作社”四位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为承接广州市政府购买的城市社区服务,广州市供销合作社构建了恒福系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而这个平台必须坚持市场机制、实行实体运作,具有内生动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可持续性。以市场机制争取政府支持,反过来政府支持促进市场进一步化发展,二者相辅相成,循环推进,实现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服务的有机统一。近几年,广州市社以市场化的恒福系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7000多万元,不仅促进了社区事业发展,也给供销合作事业开辟了新的发展舞台。

    五、关于供销合作社社企关系问题

    在联合社行政化的情况下,应该实行社企分开。在推进供销合作社成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综合性为农服务合作经济组织、成为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平台的过程中,作为经济组织必然要求实体化运作、需要社企合一。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应组建社有资本运营主体,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探索社企一体化运营模式。在社有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一的情况下,为实现有效监管必须引入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外部监管,强化社员的内部监督,创新社有资产监管体制。

    推进社企一体化运营,需要认真分析供销合作社的服务盈利模式。供销合作社目前盈利能力不强,销售利润率只有1%左右,处在微笑曲线的低端。主营的农资、棉花购销业务,其占系统利润的比例,分别由五年前19.5%和27.3%,降为去年底的15.2%和16.8%,而且市场风险也很大。对比日韩台农协组织,其供销部门基本处于微利或亏损状态,盈利点主要来自金融服务,以赢补亏,实现了内部良性循环。提高供销合作社服务能力,一是要以市场化的可持续服务平台承接政府服务项目,获得项目资金支持。二是要推进经营多元化,向产业链价值高端延伸,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现代服务业、发展合作金融、发展资本经营。从政府层面,应在供销合作社搭建起市场化的可持续服务平台、实现良性发展前,为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微利甚至亏损的带有公益性的为农服务,其机关工作人员就应继续保留参公进财政。

    推进社企一体化运营,应分类差异化过渡。联合社机关人员,在总体继续参公进财政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保留身份及退休待遇不变、工作期按市场化办法管理,参公职数定岗不定人、竞争上岗,人员按岗位分类考核等举措,强化激励约束,逐步向实体化运作过渡。

    六、关于争取政策资金支持问题

    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关键靠创新体制机制。但培育支持也不可或缺,但必须找准切入点。当前,一是打造合作社平台。中央文件多次强调,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今后财政资金将更多的扶持合作社。因此供销合作社要更加积极主动发展合作社,发展供销合作社参股的合作社,将基层社改造为真正的合作社,将综合服务社挂牌发展为消费合作社,并以此作为争取扶持资金的平台。二是搭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载体。国务院40号文件要求供销合作社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总社据此争取到了支持组织创新——农民专业合作带动力量的新型农业示范项目资金和支持经营创新——农村现代流通主导力量的新网工程资金,以及支持服务创新——社会化服务骨干力量的项目资金,今年开始试点。同时,中央对供销合作社服务作用的要求越来越高,从去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发挥供销合作社在社会化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到目前的“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由此总社在推进基层建设的文件中专门提出了创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的行动项目,因此,农业社会化服务资金应是近期的争取着力点。三是把握好供销合作社企业定位。从1984年供销合作社整体转为集体所有制起,就一直戴着一顶“集体”帽子。而各级政府出台的很多支持企业发展的文件,主要针对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企业难以享受,因此前些年供销合作社企业“自费”几百亿元进行了改革。2008年笔者争取财政部、人社部出台参照国企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解决供销系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文件过程中,颇多感悟。当时前一段时间谈了很多理由都说不通,后来将供销合作社企业定位为特殊的集体企业才实现转机,由此参照农垦、粮食、监狱系统企业政策,人社部、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出台了人社部发2009年12号文件,解决了供销系统企业120万人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涉及资金120亿元。其定位为特殊的集体企业的依据是,《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都明确供销合作社不适用。由此就可争取享受国有企业相关政策。

    (作者系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作指导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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