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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扬“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合作社精神

傅德宝

    一

    “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合作社精神,是德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创始人莱芙森于1862年提出来的,被各国合作社界所接受,为国际合作社联盟所承认。合作社传入我国较晚,在上世纪20年代初由知识分子传入并传播,“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也随着传入传开。当时称合作社格言,影响很大,传播很广。初期办合作社多为民办,没有政府、政党因素。在合作社办公处、报刊或合作社办的经营单位,都挂有“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匾额。当时合作社的倡导者多用此格言宣传合作社,如第一个发起组织上海合作社联合会的王世颖,在《合作社四原则》一文中说:合作社的社员其地位一律平等,这是一条原则。所谓平等,一是责任平等,二是权利平等,其口号就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华洋义赈会办的合作社最早,也最多。时任总干事章元善说,一个合作社就是一个规范共和政体,社员对一切权利和责任都是平等的,其口号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一个叫肖贤芳的合作社学者著书说:“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是合作社者所崇奉的格言,是自助、互助的理念,是最高理想,是合作社的康庄大道,到达的时候,一切自私自利的卑鄙现象,将永远消失;让我们一起自动起来,创造世界的消费合作(社)园、生产合作(社)园、信用合作(社)园等,就实现了我们的最高理想。也有人通俗地说,合作社从字面上、广义上讲便是“合伙做事”的意思,文雅、明白地说,就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意思。

    国民政府从1928年以后,也开始推广合作社工作,对“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格言也用得很广泛、很具体,如当时的合作社标识,是以“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为中心理念设计的;在合作社歌词中,第一句就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互助为合作之精神”;对其文字使用要求也很严格,如原多使用“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说是念起来上口,时任国民政府实业部合作司司长童玉民批评这种用法不好,应改为“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才对。他解释说“人人为我”是希望他人来帮助我的意思;而“我为人人”是希望我帮助他人的意思,应提倡这种心理才对,并用英文、法文、德文证明之;他还强调如果把两句话倒置就失去原创意者的本意;并说,合作社思想建设应分三步走:一是自助,二是由我助人,三是由人助我而形成互助。有人称赞童先生维护合作社之精神,提倡“为人”之心,应胜于“为我”之心,值得钦佩。

    抗日战争时期“工合”也用得很普遍,“工合”被称为“经济民主运动”,依“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口号,提倡平等、互助、团结。编有“工合”三字经:没老板、没小工,职社员、都相同,无压迫、无剥削,一条心为合作。

    国际合作社联盟,提倡、依据“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之信念,而保持“小结合之独立,为大结合之联合”的理念。

    革命根据地、解放区也用过这个格言,如1939年晋察冀边区政府实业处合作科科长郑刚在《合作社性质与任务》一文中说,合作社格言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换句话说,就是大家帮助我好,我帮大家好,“鱼帮水,水帮鱼”、“大家捧柴火焰高”。

    二

    新中国在上世纪50年代也宣传过“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合作社格言,但以后就很少宣传了。欣慰的是,我们党的领导人、党报,在不同场合,针对不同问题,对“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合作社格言宣传得不少。按照历史顺序摘编如下:

    1974年5月9日,张闻天同志撰写的《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内的公私关系》一文说:“要使人人为集体,必须集体为人人,列宁说的‘众人为一人,一人为众人’的格言就是这个意思。”为此,查阅了引文(《列宁全集》第31卷第103页)列宁说:“我们要努力把‘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和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原则灌输到群众的思想中去,变成他们的习惯。”

    2012年3月5日,时任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共青团成立60周年大会上,对当代青年提出5点希望中指出:要争当诚实守信的模范,带头履行社会责任,努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争当奉献社会的模范,带头学雷锋,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多做扶贫济困、扶弱助残的实事、好事,大力宣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品德。

    2013年3月2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刘云山在纪念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为雷锋同志题词五十周年座谈会上讲话指出:要引导党员干部以雷锋精神为镜子,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以优良党风推动形成良好社会风尚。要突出雷锋活动的实践性,抓好基础道德行为的养成,推动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良好氛围。

    2013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在深化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一条中指出:大力弘扬雷锋精神,组织开展各类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风尚。

    《人民日报》也多次运用过“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口号。1991年5月12日头版以《奉献者光荣》为题,发表评论员文章,引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口号,宣传社会风尚,赞扬奉献光荣。2014年4月21日以《大力培育“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风尚》为题的评论员文章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认真贯彻中央精神,加强志愿服务化建设,以利他人自愿无偿为基本要求,形成的团结互助,平等友爱的人际关系,反映社会文明进步水平,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良好社会风尚的具体体现;志愿服务是培育“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良好社会风尚的重要平台;志愿精神是培育“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良好风尚的核心要求;培育“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良好风尚,要在传承、发扬中华传统美德上下功夫;培育“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精神要采取多种形式,褒奖优秀志愿者,引导人们见贤思齐;培育“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风尚,要在融入上下工夫,服务对象多为普通人,多为平常事,要与社会生活紧密联系;“赠人玫瑰,手有余香”,志愿服务光荣崇尚,要大力引导培育“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良好社会风尚,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口号,是合作社人提出、由合作社人传入传播的。从以上的叙述可以看出,“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合作社精神,对社会的影响力多么之大,多么之深,这是我们合作社人的光荣。我们一定要将它传承下去,认真实践、培育“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奉献精神,把合作社事业办好。

    (作者系总社离休干部、中国供销合作经济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编 后:

    本文作者傅德宝先生从事了20多年的合作社历史研究,收集了1万多件、4亿多字的历史资料,出版了十几本共计1000万字的史料书。他虽然已87岁高龄,却依然笔耕不缀,通过各类史实性文章,以史明志,以史鉴人,为推动中国合作社事业、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发挥着余热。为庆祝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成立60周年,傅老再次提笔撰文,希望借此契机,传播“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合作社精神。“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核心价值是互信、互助、奉献,傅老既是历史的记录者,同时也是在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着合作社理念,其精神值得我们学习。希望全系统干部职工能像傅老一样,将“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奉献精神一代一代传下去,并发扬光大,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添加无限的精神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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