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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有企业“改革再出发”
——论社有企业改革中公益性与经营性关系的处理
郭 超

    社有企业是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重要环节,是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直接抓手,但它在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理论难题和实践困惑,如:社有企业改革的目标究竟是什么?社有企业能否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实现为农服务的宗旨?社有企业的公益性与经营性的关系该如何理解和处理?如何在改革中正确处理公司制和合作制的关系问题?弄清这些问题对社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具有重要的意义。

    社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和阶段

    社有企业的改革走过了曲折的道路。20世纪50年代初的供销合作社本身就是农民的合作制企业。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供销合作社企业逐步演变成为控制农村流通的“准国营”商业企业。在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改革中,社有企业又经历了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和向合作制回归的艰难历程。其结果是基层社作为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集体经济的性质。而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出资兴办的企业却模仿国有企业改革的模式走上了公司化改革的道路。那么社有企业改革的目标究竟是什么?今后的改革应当向何处去?

    1.社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导向和终极目标

    根据目前规范供销合作社改革的3个中央和国务院的文件(1995 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 即中发5号文件;1999 年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即国发5号文件;2009 年的《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即国发 40 号文件),基本的政策思路是把原来“准国营”的社有企业改革为集体经济,再实现向合作制的回归。国发40号文件认为“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要通过改革“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而这种作为三种力量的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或运作模式主要是社有企业。这就是说,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的终极目标依然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2.对社有企业改革的几点看法

    一是作为长远或终极目标的合作制已经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经典合作社”,而是根植于市场经济土壤、产权关系明确、具有公司化形式、公有制为主导、混合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现代合作经济。可以预见,更多的社有企业将创造出这种融合发展的新形式。二是社有企业改革总体看正处于改革第二阶段。即大多数社有企业的公司制改制基本完成,但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企业的发展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和耗费巨大的成本。只有少数企业改革开始向第三阶段前进。三是供销合作社对企业改革的导向十分关键。对于主导社有企业改革的供销合作社而言,明确其改革的阶段性及其目标和任务,从而加强对企业改革的指导非常必要。尤其不要忘记供销合作社企业为农服务的特殊使命,更不要强化一般公司制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倾向。而且应该把公益性职能的发挥作为考核企业绩效的重要指标,引导改革中的企业向执行国家特殊使命的特殊企业方向发展。

    社有企业的经营性与公益性

    新时期供销合作社要承担起历史赋予的使命,必须正确处理其企业的公益性和经营性之间的关系问题。供销合作社公司与一般的公司企业是有差别的,这种差别就是它具有公益性,是经营性和公益性相统一的特殊企业。

    就经营性而言,它和一般的企业并无差异,但一般企业并没有承担公益性的职能。如果它临时承担公益性职能,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政府则要给予财政上的补贴或其他优惠。社有企业从财产的性质看,它现有的大部分资产是国家的,也有一部分是集体的,还有一部分是私人的,混合经济的特色明显。国有的那部分资产的生产经营目标就是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职能,确保农村经济尤其是流通产业的健康运行和发展。它和通常的国有企业也不同,国家不是它的资产的唯一所有者,从事的行业和经营的范围也大都是竞争性行业和弱势业务。不具有大型的垄断性行业的特色,往往不适合政府的全面管制。这种特点就使供销合作社企业的经营目标不仅是利润,还有完成国家特定时期的特殊任务和服务“三农”。所以,供销合作社企业不管是体制改革还是机制转换都不应照搬国有企业或公司制企业的通常做法,而是要因地制宜。在一般竞争性行业中主要考虑其经营性,把利润目标放在重要地位。在为“三农”服务中则应主要考虑其公益性,把完成公益性目标和任务放在重要地位。

    社有企业分类改革的战略

    1.涉农程度不高的企业的改革

    与农业产业化相关程度不高的社有企业,它的产业结构已经向新型产业化和非农化转移,而且经营绩效很好。对这类企业的改革有几点应当注意。第一,承认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对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贡献。第二,需要扭转过度公司化,忽略其企业公益性的倾向。要在加强资产管理的基础上增强其公益性作用的发挥。从非农领域赚来的钱要有相应部分用到“三农”中去。第三,供销合作社作为控股股东要对企业正常行使出资者的权利和职能,强化社有资产的管理。

    2.涉农程度较高的企业的改革

    一是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成为农业产业化的主体和主导力量,实现为“三农”服务和带领农民增收致富的主力军,这是社有企业发展的主导方向。二是通过吸收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会上其他涉农企业入股或加盟社有企业,实现供销合作社对混合联合公司的主导作用,并在长期合作中实现各种所有制的融合,尤其是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合发展。

    综上所述,新一轮社有企业的改革是“改革再出发”,未来的社有企业就应该是为“三农”服务的主力军。

    (作者系安徽省天诚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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