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今后农业发展的重要形态。今年一号文件中明确指出,要以解决好地怎么种为导向,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努力走出一条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
文件提出,要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扶持,必然需要对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等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智力、物力、人力支持以及政策倾斜。在今年两会上,本报记者特别采访了相关代表委员与专家,就如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其健康可持续发展发表看法。“谁来种地”、“土地流转”、“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热词不断被提起,代表委员和学者在交流、建议的同时,也为我们勾画了一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蓝图。
如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今年两会热议的话题。当前我国的新型农业主体发展迅速。据农业部调查,我国家庭农场经营耕地面积达1.76亿亩,占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13.4%,平均每个家庭农场有劳动力6.01人。而合作社的发展则更为快速,以安徽省为例,目前该省平均每个行政村有合作社1.9个。然而,就在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问题也随之摆在了人们的面前。全国政协委员干以胜在其提案中就阐述了家庭农场发展的困境,如家庭农场存在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能力较弱、经营管理水平低等问题。而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政协副主席赵韩在提及合作社的发展时则认为:有的合作社没有章程,没有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甚至有的合作社就是有名无实的“空壳”。导致这些问题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在国家鼓励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同时,与之匹配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并未完成立体构建,包括法律法规的完善、融资渠道的建设以及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统筹发展等。
缺乏规范发展的法律法规
全国政协委员李钺锋认为,我国家庭农场的法律地位尚不够明确。当前家庭农场相关的认定标准、登记办法没有全国统一规定,相关的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扶持政策也亟待统一制定。他建议,应加强顶层设计,推动家庭农场的规范有序发展。国家出台鼓励家庭农场发展的专门文件,明确家庭农场的性质、定位、认定标准、审定条件、登记办法、退出机制以及扶持政策等内容,以指导和推动各地有效开展此项工作。不仅是家庭农场的法律地位不够明确,合作社的发展同样受到法律瓶颈的制约。赵韩在其提案中表示,国家对土地股份合作社没有立法,工商部门对土地股份合作社尚未开展登记,登记注册无法可依。正因为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才使得家庭农场、合作社的发展没有准绳可依,发展受到制约。
融资困难尤为突出
九三学社中央提出,生产资金不足,投融资困难是制约家庭农场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当前,农村土地无法抵押融资,农民财产无法变现,使家庭农场难以获得经济发展所需的大量资金。同时,各金融机构还未以家庭农场为承贷体提供信贷服务。事实上包括合作社在内的新型农业主体都受到融资困难的制约。
根据部分委员的建议,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国家应研究制定放开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居民房屋和农业保险保单等进行抵押贷款的具体办法,解决贷款抵押问题。其次,加紧落实新增农业补贴向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的政策。再次,成立国有性质的农业担保公司,为合作社提供金融担保。最后,大力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引导农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鼓励发展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培育农村“内生”的金融组织。
新型经营主体需统筹发展
据相关调查显示,从事种养殖业的家庭农场主文化水平偏低、年龄偏大。这种现状会造成农场主农业经营的产品意识、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不强,在应对市场化风险和投资经营决策时往往存在盲目性和滞后性。针对这一问题,必须健全社会化服务保障体系。而农民合作社是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功能是否完善直接影响着家庭农场的发展。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副主任张波认为,当前农民合作社数量多,但大社强社少,与农户(社员)、农业企业之间的组织化、契约化联接机制未有效建立,服务带动不足,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过于重视自身的经济利益,甚至片面追求盈利,而忽视农民利益,其服务意识淡薄、服务质量欠佳。这导致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跟不上时代的需求。因此,需统筹发展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意彼此的促进关系。
总之,发展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不能一蹴而就。任何新事物在发展过程中都会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除了积极应对外,还应该给其足够的时间去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