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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鼓励创新 完善监管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委副秘书长 王 战

三方面规范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

□ 本报记者 李 博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得到大规模应用,并深刻地改变了传统金融资源配置、资金支付清算、信用风险管理和客户信息发掘等金融体系的基础性功能。2011年之后,随着我国金融体系改革与创新步伐的加快,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快速发展,并于2013年发酵成为一场由投资者、类金融机构、民间资本、媒体以及公众共同营造的互联网金融“狂欢”。

    目前,互联网金融尚无明确的法律监管依据和技术性监管细则,王战认为,行业发展的不确定性成为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最大风险。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利率市场化以及金融业对外开放等诸多深化改革的政策因素与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相互叠加,有可能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下一个潜在风险爆发点。

    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市场准入

    尽快制订行业自律标准

    王战认为,当下互联网金融在业务模式标准和进入门槛方面尚没有明确的规定,行业发展整体上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

    一是要进一步严格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建立较高行业准入门槛、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特别是在企业注册资本金规模、第三方资金存管、清结算分离、风险管理制度、信息定期披露、出借人利益保护、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备案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为快速生长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戴上“紧箍咒”。

    二是要积极探索互联网金融行业失范企业的惩罚机制,用市场的手段惩罚那些损害投资者权益、导致行业恶性竞争的市场主体,进而净化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行业环境。

    三是要充分发挥金融行业协会、互联网行业协会的作用,倡议互联网金融行业维护行业竞争秩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自觉防范管控风险和维护公共利益,共同维护行业利益。

    明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主体

    构建分类宏观监管体系

    互联网金融的业务种类繁多,不同业务类型企业的风险重点各不相同。王战认为,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存在着银行主导、通信运营商主导、通信运营商与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联合主导等不同的行业发展模式,致使互联网金融行业事实上存在监管主体不明、监管措施不清的问题。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构建一个灵活的、富有针对性与弹性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为此:

    一是要尽快明确现有金融监管机构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中的监管职责,做到既要包容创新,又要确保监管到位。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金融理念,现有金融监管体系存在一定程度的监管缺位。特别是受制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现有金融监管体制,面对新的事物和现象,监管层不可避免地面临新的挑战。互联网金融具有明显的跨行业、跨市场的特征,各个部门必须建立良好的金融协调保护机制,加强行业监管。

    二是互联网金融监管要与时俱进,实现从传统金融业务的机构监管转向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功能监管转型。从法律层面明确人民银行作为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监管者的地位,界定人民银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范围,即负责监管和规范与货币发行流通相关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维护互联网金融系统的健康和稳定性,但不承担商业监督和消费者保护的职责。银监会负责监管与存贷汇业务相关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监管与证券、保险、基金等产品相关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监管部门有权收集和分析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信息,不同监管部门之间可以分享,并及时向市场投资者披露信息,提高市场自我调控的能力。

    三是为避免大型互联网金融企业亏损或倒闭带来的市场信心损害,监管机构要为重要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重组或破产处置程序,明确该企业机构一旦出现破产倒闭,应如何合法处理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和企业解体后的资产处置程序。考虑到融资贷款业务对经济活动的重要性,对由P2P机构承担风险的具体业务设置专门的许可,并对平台机构本身的抗风险能力进行评估,如根据短期负债比例的提高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约束和资本金计提拨备的要求。

    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保护力度

    目前,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够,尚不存在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法律。王战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已远超预期,在其发展过程中已滋生了不少风险隐患,必须加快对其立法规范。

    一是要加快互联网金融发展基础性法律立法。梳理完善现行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制度,从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问题,厘定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方向。

    二是要修正和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体系。修正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等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体系,对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涉及的框架性、原则性内容进行细化立法,系统构建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

    三是要制定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制定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部门规章,发布网络金融行为指引文件和国家标准,为网络金融平台运营商、出借人、借款人等相关参与者提供具体化的规范引导。

    四是要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框架。建立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的投诉受理渠道;针对目标群体,配合互联网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教育,切实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委员观点

鼓励科技在金融领域的应用

    互联网的金融业务发展也算是一个新事物,所以过去的政策、监管、调控,各个方面不能完全适应,需要进一步完善。但整个来讲金融业的政策是鼓励科技的应用,因此也要跟上时代与科技的脚步。现有政策有的不全面,个别有漏洞,有的地方竞争上不一定公平,这都会通过改善来促使健康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

    

支持并容忍余额宝等金融产品创新

    要支持和容忍余额宝等金融产品的创新行为,同时也将适当采取措施对可能产生的市场风险加以引导和防范。目前,市场对余额宝等金融产品可能带来的风险有很多议论,主要针对相关产品可能带来的流动性以及价格波动等风险。为此,央行会进一步关注市场变化。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易 纲

    

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目前,互联网金融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监管缺失,监管主体和监管规则不完善,在监管上不统一;二是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互联网金融要鼓励创新与发展,但同时要完善和规范监管,应该明确监管主体,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实施交叉性监管,完善监管规则。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潘功胜


评论    

互联网金融得到最高层首肯

□ 财经评论员 余丰慧

    李克强总理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指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这是历届政府《报告》首次提及互联网金融。虽然短短11个字,意义却非常深远和重大。这标志着互联网金融正式进入决策层视野,标志着互联网新金融将由草根式、游离式发展,名不正言不顺地位,正式进入中国经济金融发展序列,正式得到名正言顺的市场定位和决策层重视。这也更象征其正式成为中国经济金融发展中一股潜力巨大的金融创新力量,正式成为与传统金融并驾齐驱发展的新生金融队伍。

    这对于互联网企业、互联网金融客户、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资本市场,乃至中国整个经济金融健康发展都是大利好。

    近段时间,在力挺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与力毁互联网金融两派交锋进入到几乎厮杀阶段之时,互联网金融创新者、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受惠客户以及争论双方都急盼最为权威部门发声。

    3月4日,央行行长、两位副行长共同表态支持互联网金融,明确表示不会取缔余额宝,并将其定位在金融创新,提出鼓励、支持、包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理念,给广大投资者和客户吃了一颗定心丸,使其放心投资于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不必担忧取缔的杂音,不必担忧政策风险了。

    3月5日,李克强总理所做《报告》指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这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福音,给互联网金融企业、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以及互联网金融支持倡导者再次吃了一颗含金量最高的定心丸。

    《报告》是对互联网金融发展最大的正能量,是对金融创新者最大的鼓舞,是对金融改革者的激励。同时,《报告》可以稳定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市场,防止因取缔等杂音引起挤兑风险。《报告》对争议中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无疑是一场难能可贵的及时春雨。

    按照《报告》“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要求,监管部门应该尽快颁发互联网银行牌照,彻底将其收编到监管笼子里。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头等大事应该是全力向监管部门申请互联网银行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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