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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提高管理水平 防范金融风险


 

  问题:

  缺乏统一有效的法律规范文件,形成潜在金融风险。

    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人民银行重庆分行营业管理部主任 白鹤祥 

  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

    建议应由国家有关部门牵头,尽快制定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

    一是合理界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属性和范围。建议从三个层面进行规范:第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放贷人,包括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第二,非金融机构放贷人,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公司等;第三,一般民间放贷人,即未经批准或未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以自有资金经营贷款业务的非金融组织或个人。

    二是颁发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业务许可证。可借鉴香港《放贷人条例》,建立“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业务许可证”制度,明确资质要求、准入标准以及设立程序,实施高管任职资格审查。对于持有许可证的机构,可拥有与金融机构同等的税负待遇。

    三是规范非存款类放贷机构的经营行为。严禁吸收存款,明确其基本年经营规则和最高贷款利率限制,禁止高利贷和暴利催收等违法行为。对小额贷款公司,应规定向单一客户贷款上限,督促其致力于小微金融业务。强化对股东、员工及其近亲属的管理,禁止其从事大额民间借贷和担保活动。引入外部会计审计制度,完善处罚和推出机制。

    四是加强监管管理与风险防范。鉴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具有地域性、小额化等特点,建议本着“谁审批、谁监管、谁承担风险处置”的原则,授权相关部门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同时,成立地方层面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对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职责进行指导,并实现相关监管信息的有效共享。


    问题:

  小贷公司未被定性为金融机构,面临资金来源不足、创新艰难、税负偏重等问题。

  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黄廉熙 

  完善设计定位 拓展融资渠道

    首先是要加强“顶层设计”。鉴于各地小贷公司经营模式、发展模式和监督制度模式各不相同,建议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时,一定要考虑到全国各地小贷公司模式各异的实际情况,要给地方一定自主权和灵活性。建议国家部委层面只制定大方面的、原则性的监督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具体的管理及经营规则授权省级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灵活制定,避免全国“一刀切”。同时,对小贷公司发展质量、合规经营、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等表现突出的省份,给予业务创新等方面的先行先试试点,为全国小贷公司改革发展积累经验。

    其次是要扩大小贷公司融资比例,拓展融资渠道。浙江省小贷公司近6年试点实践证明,银行贷款给小贷公司的资金是安全的,但受监管部门风险提示的要求,全省小贷公司的银行融资比例也未达到试点要求的50%。建议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根据浙江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分类指导,鼓励银行对经营管理规范的小贷公司给予资本净额50%的融资支持,以“大银行搞批发,小贷公司搞零售”形式,共同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去年,人民银行已在浙江省开展小贷公司信用评级试点,建议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对评级优秀的小贷公司,鼓励银行将小贷公司的银行融资比例可先突破50%的限制,支持其扩大到100%并优惠利率;对特别优秀的小贷公司,可进行银行间债务融资。


    问题:

  贷款发放不规范,风险和成本较高。

  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天津市委副主委 孙太利 

  培育小额信贷龙头企业 引进金融人才   

    建议小额贷款公司可借鉴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有关经验,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风险补偿、税收减免、抵押物登记等相关的扶持政策,以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各级政府对哪些实力较强、信用良好、运作规范、对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小额信贷龙头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同事积极创造条件,帮助这一类小贷公司逐步向中小银行转型。

    同时,进一步放宽小贷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比例;放宽增资扩股条件,允许小额贷款公司由原来规定的成立1年后才能增资扩股提前为半年,增资额原则上不高于原有注册资本金;参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办法,允许小贷公司享受金融机构的同业拆解、再贷款资格。

    此外,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人才稀缺,管理水平低也是制约金融发挥的重要因素。建议出台优惠政策,引进和培养高端金融人才向欠发达地区转移。努力提高政府金融管理的能力和水平,真正做到“该管的能管好,不该管的要引导”。


    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内控制度欠缺,政府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也比较薄弱。

    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政协副主席、民盟四川省委主委 赵振铣 

  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

    建议首先要规范小贷公司的准入、规范经营。一是提高准入门槛。在受理和审核小贷公司筹建申请时,加强对各发起人出资能力、诚信水平、关联关系、风险管控能力等方面的审核把关;在审核小贷公司开业申请时,严格审核高官任职资格、信贷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风险防控制度等。二是规范公司经营。坚持“小额、分散”、“只贷不存”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透明规范的贷款管理制度、操作流程。

    其次是要加强风险排查。定期开展小贷公司业务运营情况风险排查,对违法经营、有明显担保风险隐患的,如严重抽逃资本金、非法吸储、高额放贷等,联合工商等部门坚决查处。

    再其次,建立规范公开共享的信息披露制度。依托信用担保协会平台定期组织专家对小贷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通报,按照规定要求企业披露财务状况、资金的用途、运用效益等情况,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判断能力,避免债务纠纷的发生。

    最后,加大监管力度。一是加强相关人员的警示教育,完善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查堵漏洞,促其依法按规经营。二是加强联合监管。通过财政监管、税务查账、工商年检等方式来预测和防范企业风险,做到提早掌握情况、提早预警风险、提早采取措施;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度,加强对小贷公司经营行为的约束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高监督实效。三是可考虑建立民间借贷监管中心,人民银行牵头与地方政府、金融服务机构之间的合作,加强银行、工商、行业协会和个体民营经济协会之间的协调沟通。对民间借贷的规模、用途、利率进行全方位监督,及时向社会各界发布动态信息,引导民间借贷理性发展,加大民间借贷信息点的设置密度,全面、定期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关数据,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资金量、利率水平、交易对象,全面分析民间借贷的社会效果,为有关部门制定宏观政策提供数据支持。可考虑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引导借贷双方登记备案,对资金链起到监控作用。


小贷公司发展大事记

    2005年10月 在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内蒙古五省(区)率先试点小额贷款公司。

    2008年5月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共同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定义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6月 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成立村镇银行,以银行身份参与金融市场的竞争。

    2013年7月 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公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意见》第九条提出,要进一步推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发挥民间资本在村镇银行中的积极作用,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这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转型都释放出了积极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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