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12月20日  新闻热线 010-63744178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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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说法:客户“策划”中奖 银行可以说了不算吗?


 

案情概述

    某银行开展“信用刷卡对对碰”活动,规定:持有该行信用卡者,凡在刷卡消费后所取得POS单批次号后四位号码与信用卡后四位相同,即可享受手机充值卡奖励。

    某超市营业员张某在活动期间,本人及其家人频繁在其供职的超市及其他超市内使用张某信用卡进行购物,但每次消费数额均极为有限,甚至为1至2元钱,有的刷卡间隙仅有数分钟之隔,共计消费109次。张某共累计获得了价值26000元的兑奖POS单。

    当张某要求银行兑换手机充值卡奖励时,却被告知,根据该行信用卡使用规定,该信用卡仅限于本人使用,故只有其本人签名的四张单据可领取奖励。此外,银行表示张某小额频繁刷卡的行为有违活动规则。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张某遂将该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其兑现承诺,全额给付奖励金额。

案情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他人刷卡消费是否有效,二是小额频繁刷卡是否符合该项活动对于消费行为的基本要求。

庭审观点

    在庭审中,原告认为:银行的信用卡使用规定,并不限制基于本人同意的代理消费刷卡行为,而且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也未遭到超市收银员制止,该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并且银行在该项活动中并无关于刷卡消费的次数、时间间隙、单笔最低消费额的限定。

    而被告则认为:原告的行为带有明显的恶意消费的故意,其消费刷卡行为过于频繁,而且消费数额过低,不是正常的消费行为;原告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故意小额刷卡,导致兑奖活动丧失了应有的或然性、射幸性等本质特征。

案情分析

    1.关于银行信用卡使用章程的效力认定问题。虽然根据银行的信用卡使用章程规定,必须是本人持卡消费,不得委托或转借他人使用。但在实际消费刷卡过程中,非本人或委托人或转借他人,持有银行卡及密码进行刷卡的行为也是被认可的。信用卡使用章程之规定,所保护的是在持卡人将卡委托或出借所导致的侵权行为发生时,银行的免责声明。故关于银行信用卡由非本人使用密码消费应认定为有效。

    2.关于银行刷卡消费兑奖活动的性质认定问题。本案中,银行举办的有奖刷卡消费活动,本质上是一种经营活动,作为经营者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银行所制定的有奖刷卡规则中,并没有任何关于小额、频繁刷卡行为的约束和规范,对于本案原告行为的有效性理解应当从有利于持卡人的利益角度予以解释。故银行举办的有奖刷卡消费活动在没有具体约束行为规定的前提下,原告的小额频繁刷卡符合该项活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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