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A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青霉素油剂,合同规定该商品品质“以英国药局1953年标准为准”,但货到目的港后,A公司发现商品有异样,于是请商检部门进行检验。但经反复查证,在英国药局1953版本内并没有青霉素油剂的规格标准,所以商检人员无法检验,A公司失去了对外索赔的依据。
案例分析:
商品的标准有的由国家或有关政府部门规定,有的由同业公会、交易所或国际性的工商组织规定。在国际贸易中,有些商品习惯于凭标准买卖,人们往往使用某种标准作为说明和评定商品品质的依据。在我国实际业务中,凡已规定有标准的商品,为了便于安排生产和组织货源,通常采用我国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成交,但有些也可根据需要酌情采用国外规定的品质标准。由于同一商品各国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完全一样,而且每个国家的标准(包括民间性的行业所定的标准)因各年的版本不同,内容也有差异。因此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如按标准确定商品品质,不仅要弄清楚是按哪个国家的标准,而且还需要弄清楚不同年限版本的标准内容。否则,就会出现本案例的被动局面。
本案例说明,在进口贸易中,一定要认真制定商品品质条款,如需要用标准来说明商品品质时,为了便于安排生产和组织货源,通常选择采用我国有关部门所规定的标准成交为宜。此外,也可根据需要和可能,酌情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出口国规定的品质标准。但要密切注意各种标准修改和变动的情况,以免引起争议,造成损失。
商品的品质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参与国际贸易需注意:交货品质必须符合合同规定,若交货品质低于合同要求显然是违约行为,而若交货品质高于合同要求也有可能构成违约。品质过高违约原因有几个方面,一是买方办理进口手续时可能会会由于品质过高多交税;二是品质过高可能会使货物不能适应买方的使用目的,买方需重新加工后使用,从而增加额外费用。
(易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