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2年4月,邓某在某银行申领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了网上银行功能,同时领取了电子密码器。2013年1月17日,邓某通过网上银行向自己妻子账户转出2000元,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为97994.13元。
而就在当晚23时58分左右,邓某收到一条转款短信,提示其通过网上银行被转出97000元。邓某觉得可能是诈骗信息,便拨打客服电话询问账户余额,得知确实被转走97000元后,邓某随即报警,公安机关当即对此立案侦查。
邓某认为,银行有确保其存款安全的义务,账户里的钱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转走,银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被告银行在庭审中辩称:
从网银转账记录来看,原告一直使用网银都是安全的。每一笔转账业务,客户必须输入三次不同的密码,并使用给予客户的专业密码器通过网银操作才能完成,如果不是客户自己操作失误,或是泄露密码(包括故意和被骗),是不可能转账成功的。银行因此认为,自身完全是依照网上银行操作流程履行了义务,无任何过错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
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确认,邓某的97000元系被他人盗取,现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经嫌疑人交待,其利用视频聊天骗取了邓某的银行卡号和密码后将款项转出,后将钱取出。现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邓某在开户时,银行已经明确提醒应妥善保管电子密码器,切勿泄露密码,并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银行已尽其预警义务。邓某被他人通过“钓鱼网站”骗取了卡号和密码,导致其银行账户中的97000元被他人转走。邓某主张银行返还该款项,但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在其被骗的过程中银行具有过错,也未能举证证明银行与邓某账户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邓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邓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