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本来就是社会企业,在19世纪就已经问世了,先发国家合作社成功地实现了和农业、农村发展的相结合,其中无外乎是两大类别。
第一是全产业链的社会企业,此类代表就是西班牙的蒙德拉贡,我们所讨论的“三位一体”,对西班牙的蒙德拉贡来说就是全产业链的合作社的产业内涵。它有两个特点:其一是作为合作社,所有加入蒙德拉贡这个体系的劳动者,无论从事种养业、保险业、教育培训还是金融,所有这些职工都是股东,百分之百全员持股。其二,百分之百全产业链的内部收益实现均衡分配,从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到第三产业,包括教育培训和文化社会事业,全部在一个合作社里面。因此,它是内部收益相对均等化的,所有股东都可以得到产业利润。
第二是综合性合作社,必须把金融、保险,加工、购销,旅游和房地产,教育、文化,所有这些产业相关环节全部放在一个体系之内,就构成了内部收益的平衡。综合性合作社领域,那就是不允许工商业资本进入农业的合作社,也就是东亚模式。
工商企业进入农业的产业化模式西方有,但其中值得重视的是蒙德拉贡模式,与之对立的就是像我们这种产业化模式,支持非社会化的产业资本进入农业,忽视了广大农民作为第一生产力的初次分配和产业内部平均收益,才造成了现在的城乡差距越来越大,收益分配问题越来越严重。
现在中央要解决的是在一次分配中就让劳动者得到应有的份额,这个政策提法和现在的产业化政策正好是相对立的,留下的问题是怎么改造农业产业化政策,建议借鉴东亚模式。东亚模式和西方的原来手工业工人群体自发形成的罗虚戴尔合作社,在时间上差不多。东亚模式的合作社是日本在国家工业化过程中先形成的。
日本政府是在1904年全国范围推动综合农业合作社建设,其实它是一个国家战略,主要目的是稳定农村。因此,就因这个维护农村稳定的制度原因,日本100多年来严禁工商企业以法人身份进入农村,绝不允许任何法人到农村去买农地,农民所要求的无外乎就是土地权益以及土地所产生的增值收益,当土地被工商业开发的时候,增加的收益到底在谁手里?正因为是这样的国家战略,所以维持了100年,政府在乡村政策上是把所有可产生收益的经济领域全部归在综合农协内部,都是农协来搞企业,连同农村地产变现增值及其所发生的相关金融业务都是综合农协的事。综合农协这套体系其实是垄断的,综合农协客观上是日本农村领域中的大型综合商社,或者叫综合性大型财团。只不过,保证农协的收益对农民分配的收入占到60%以上。因为农协有足够的吸引力,农民的分配占农民收入60%,使得日本98%的农民加入综合农协,就变成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构建了高度有效的连结经济、社会、政治全面组织化的这么一套体系。
归结到我们自己的情况来看,80年代改革之初搞家庭承包,农村经济主体既有分户承包的农民,又有社区性综合合作社和专业性合作社,还有乡镇企业,当时定义的农村主体中就包括了综合性的社区合作社。90年代政策发生偏差,只强调农户,不再强调合作社,直到2007年才出台了一个专业合作社法。如今,各涉农部门条块分割,各种各样的资本利益集团客观上在左右着的不仅是决策,而且左右着话语。
我们现在社区化的综合性合作社,和以前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三级变化之间性质不同,不可同日而语,因为现在背景不同了。现在我们谈到合作社的时候,历史背景是产业资本形成以后,它要扩张。原来是产业资本形成的原始积累过程,要从“三农”提取剩余,现在则是产业资本要扩张,到农村去形成占有资源的体制。
那么,什么情况下方便产业资本下乡占有农村的资源推进资本化,并且占有资本化收益?当然是农民的无组织状态,越是分散越是弱小,就越没有谈判地位,所以才有改革开放以来的三次圈地运动,促进产业资本高速扩张,今天中国成为世界最大的产业资本国家。“三农”问题产生于什么,既产生于工业化早期的原始积累,也产生于工业化后期的产业扩张,现在的“三农”问题,主要是产业扩张阶段的问题。
如果从政策导向上看,我们在农村改革的80年代,相对来讲还算是有比较贴近农村实际的政策导向,那个时候中央连续发了五个“一号文件”,都强调了合作社建设,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且并不认为分散的个体化的小农、弱势小农就是市场主体,认为它可以是。但是合作社,乡镇企业也应该是农村中的市场主体,所以我们当时的市场主体是三大主体。
从1991年到2007年,这16年虽然强调了惠农政策,强调服务体系,还有加强投入,但对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强调不够,所以很多惠农政策效果不明显。如果十八届三中全会能够对综合性农民合作社有所突破,对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有所认识,有所表述,那么对中国的发展、和谐社会的构建、科学发展观以及生态文明等各方面,都是有积极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