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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牢集团性关联 企业信贷风险漏洞

□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 张效英

 

    加强对集团性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控制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的根本保障。在实践中,银行面临的主要是集团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企业之间不存在母子关系,并不按集团性企业管理。此类企业既不合并报表,也不明示为关联企业,表面上只是按独立企业来管理和运营。其主要风险表现为授信分散、担保虚化、信贷资金挪用等形式。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强化集团性客户统一授信

    对于新增贷款,严格按照《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要求,坚持统一授信主体、统一授信形式、统一授信对象及对不同币种进行统一授信的“四统一”授信方式。在本行系统内的新增贷款只允许一个分支机构按审批程序和授信权限,对同属一个关联企业集团内的关联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通过统一管理、集中控制,防止各分支机构对关联企业进行多头授信,并将关联客户的各种信贷业务全部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范围,杜绝关联企业通过不同的信贷业务途径扩大授信总量。特别要杜绝既对公司发放贷款,又同时对公司股东及相关管理人员发放贷款现象的发生。

    建立关联企业

    授信风险预警机制

    首先,要多途径收集关联企业信息,注意对非财务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对公开信息要保持较强的风险敏感度。

    其次,要加强主办行、协办行之间的信息沟通,提高风险预警和处置能力。

    再其次,对关联企业经营状况出现的不利变化应及时调查了解原因。

    对临时性、季节性等因素造成的经营困难可列入重点关注因素进行监控;对由于经营决策失误或操作失误造成的经营困难应特别关注,并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应对措施;对过度负债、扩张、担保,以及挪用信贷资金、主要负责人行踪异常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择机退出。

    严控关联企业

    互相担保风险

    一是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担保手续,落实担保合同法律效力。审查担保企业之间是否经有关机构合法授权,避免欺诈行为。

    二是为保障贷款的安全,有必要在借款合同中设置预防性条款,对关联企业采取保障性控制措施,包括:信息披露条款——应将信息披露作为一种合同义务加以约定,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人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向银行披露相关信息;利润分配条款——为避免控制企业对从属企业降低利润分配,影响从属企业偿债能力,可以设置利润分配比例,并约定利润分配须经银行同意;关联交易限制条款——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关联购销合同、租赁、投资等)影响到银行的债权安全的,必须征得银行同意,否则即构成违约;资产转让限制条款——借款合同中应约定,借款人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必须征得债权银行同意,以防止客户转移资产和利润,逃废银行债务;银行债务优先条款——可要求控股企业承诺,在债权银行和控股企业同时对从属企业享有债权的情况下,债权银行在受偿顺序上优先于控股企业;交叉违约条款——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关联企业中任一成员对任一债权人的违约,均视为对债权银行的违约,以防关联企业的联动风险。银行是否主张违约权利,可根据借款企业和担保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构建关联企业

    信息互换平台

    针对关联企业跨地区分布、跨银行融资、关联关系复杂等现象,银行应加强同业合作,共同防范关联企业信用风险。在对大的关联企业服务中,努力发展银团贷款,以实现优势互补、信息共享;充分利用银行监管部门和银行业协会的监管协调作用;建立客户经理联系制度,采取定期与不定期联系方式保持经常性信息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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