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张某于2006年2月5日在农信社办理一年定期存款3万元,其前夫李某因急需资金,打起张某3万元存款的主意。李某谎称自己的身份证还没有办好,便借走了张某的身份证。2月14日,李某以存单丢失为由向农信社申请挂失张某存款3万元, 并于挂失一周后在农信社补办了存单,4个月后李某将该款本息取出。
2007年2月,张某取款时,得知存款已被他人取走,经与农信社协商后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农信社赔偿存款3万元及利息。2007年8月10日,李某被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另查明:该省农信社挂失申请书中明确规定:挂失后补领新卡(折、单)、支取、销户、重置或删除密码时,请客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案件焦点
是否因原告张某出借身份证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而可适当减轻被告农信社的责任?还是说导致存款被诈骗行为是被告违规操作所致,被告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原告张某的存款被支取是被告农信社违规操作所致,且与原告出借身份证无因果关系,故被告农信社应当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兑付原告存款及相应的利息。
案情分析
本案中,被告农信社根据李某的申请,为原告张某的存款办理了挂失手续,并重新办理了新的存款凭证,但户名仍是原告张某,被告农信社在明知李某并非存款本人的情况下,仅凭李某一人持原告的身份证原件及其本人的户籍证明,便允许李某代办存单挂失手续,后又为其办理了支取业务。
这与被告所印制的“挂失申请书”要求相悖,申请书中明确规定“挂失后补领新卡(折、单)、支取、销户、重置或删除密码时,请客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农信社在挂失存单的补领及支取环节上存在过错,致使李某取走存款,农信社的违规行为与存款被诈骗支取存在因果关系,故农信社应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出借身份证的行为能否减轻被告农信社的民事责任,那就要看原告出借身份证的行为与其存款被骗是否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尽管原告张某把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他人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的有关规定,但是该出借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其存款被骗,因此,原告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