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庞某向农信社贷款8万元,并将自己7间房产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庞某与农信社签订贷款合同时,又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如庞某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庞某愿将抵押房产卖给农信社,房屋评估价10万元,农信社在扣除贷款本息、房产过户手续税费及其他费用后,余款归还庞某。
借款到期后,庞某清偿利息4485元,本金8万元及余下利息至今未还,交涉无果。农信社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贷款8万元及利息或实现抵押权,或者判令被告庞某履行“抵押房屋买卖协议”。
案件焦点:
农信社与庞某签订的“抵押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审判结果:
被告庞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逾期不履行,拍卖被告抵押房产,原告优先受偿。
案情分析:
一些金融机构为了更加安全,往往在办理抵押贷款的同时,又就抵押物签订一个买卖合同,以便在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清偿时,直接依买卖合同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那么,这种买卖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呢?本案即存在这样的问题。
本案中,农信社与庞某对抵押的房屋签订买卖协议,目的是债权期限届满不能受偿时以取得抵押房屋所有权的方式实现被担保债权,该协议属于流质条款。我国法律绝对禁止流质条款,因其不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关于“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规定,该“抵押房屋买卖契约”无效。
名词解释:
流质条款:
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约定内容。其因违反担保的原则而被现行法律认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