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8年3月,马某持拾到的户名为刘某的无密码活期存单到当地农信社取款,在取款单上签署刘某之妻王某的名字,将存单上的5000元本金和21元利息全部取走。刘某去农信社挂失时,发现存款已被取走,遂报案。公安机关根据农信社的监控录像及走访调查等传讯了马某,其承认了取款的事实,并于当天将5021元钱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将此款发还刘某。
案件焦点:
马某利用拾到的存单假冒他人签名,骗取农信社的信任,冒领存款。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案情分析:
本案中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马某是否使用欺骗的方法使银行工作人员误以为其是存单的所有人而同意其支取现金。
从非法占有的目的和危害后果的角度来分析,马某的行为的确具有刑事违法性。但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未设密码的活期存单在兑现时,银行不审查取款人的身份,取款人无需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即可凭存单取款,因此本案中农信社不应承担责任。所以,马某取得存单上的现金这一事实,并非是银行工作人员因为其隐瞒真相而导致的,而是银行工作人员真实自愿的一种支付行为。故其行为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符,不构成诈骗罪。
对马某而言,她在捡到刘某丢失的存单后,没有交给刘某,却假冒刘妻的签名取出存款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的性质是侵占。但是这种侵占行为并不构成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所规定的侵占罪,因为侵占罪的必备要件是拒不退还、拒不交出,而马某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就承认取款事实并退回钱款。所以,马某的行为是恶意的侵占行为,属于民法调整范畴,不构成犯罪。
名词解释:
诈骗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