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4年2月,赵某经谢某担保从农信社贷款4万元。贷款到期后,赵某及担保人谢某均未还款。2004年11月,农信社向赵某索款,赵某归还本金2万元及利息后,应赵某要求,该农信社工作人员给赵某出具一份证明,内容为:“赵某欠农信社贷款4万元归还一半,经协商以后不再起诉”。
2005年4月,该农信社起诉谢某,要求谢某归还贷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赵某将农信社出具的上述证明交给谢某。该案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谢某自愿归还农信社贷款本金及利息。现谢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偿还其因承担保证责任而偿付的贷款本息。
案件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担保人明知债权人已放弃对主债务人起诉的情况下,自愿承担还款保证责任后,担保人的追偿权是否丧失。
案情分析:
被告赵某在农信社贷款4万元,该农信社在赵某归还了2万元本息后,已向赵某出具余款2万元不再起诉的证明。该证明已充分说明债权人农信社已放弃对其主债务人赵某的诉权。如果农信社就赵某未偿还的余款行使请求权,赵某通过该信用合作社出具的证明可以行使程序上的抗辩权。因农信社放弃诉权,其已丧失通过诉讼得到救济的途径。
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当然享有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所有抗辩权。但谢某却没有行使程序上的抗辩权,自愿与信用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谢某的自愿还款行为应系谢某的个人行为,谢某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本案连带责任保证人不能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应当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
名词解释:
追偿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代为清偿的部分。
抗辩权:
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