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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莫过“保质期”

□ 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 朱 江

  食品、药品有保质期,过了保质期,其价值大打折扣,甚至被禁止出售。贷款亦有“保质期”,过了“保质期”,收回难度加大,甚至无法收回。

  贷款的“保质期”就是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内,可以依法追偿贷款;超过诉讼时效,便失去了依法追偿贷款的机会。“保质期”如同贷款的生命权,需善加呵护。

  超过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时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权利给予保护的权利。它由两个基本要素构成:一是要有权利人不行使自己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二是这种事实状态要持续经过法定的期间。一旦这两个要素都具备了,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权利给予保护的权利就会依法丧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该法第137条、第140条同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它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是信贷安全的“保险丝”,千万不可断裂,一旦超过诉讼时效,也就失去了运用法律手段保全的可能性。所以,一定要完善贷款管理机制,强化信贷工作人员对于贷款时效的管理。一是加强信贷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应用,提高债权保护意识;二是采取多种合法有效的手段延长诉讼时效,如要求借款人签收贷款催收通知书,拒签催收通知书的,可由公证人员陪同送达通知,也可通过协商,分批偿还贷款,把诉讼时效“链接”起来;三是要多方查找债务人财产线索,及时向法院申请资产保全;四是积极利用银行网点众多的优势,及时掌握债务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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