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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诉讼时效贷款的清收策略

□ 湖南省祁阳县信用合作联社 马智君 陈春仲

  几十年来,由于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员工素质、违规操作等因素,导致一些信用社在信贷发放上一人多贷、一户多贷和以他人名义一人累贷的现象出现,给农信社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这些一户多借或在多社借,清收起来相当难。如果要采用置换方式清收,就目前的信贷管理系统中,只要贷户在一个社或一笔没有结清利息的,系统中不能入账,以致全部贷款置换不了,也就清收不了。

  对失去诉讼时效的信用贷款在清收与处置工作中存在减收利息与系统管理操作上的矛盾。在现实工作中,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基本上形成了损失类贷款,尤其是失去诉讼时效的信用贷款,想要100%的收回利息相当困难。

  只有让利于贷户,给予减收利息,或少收利息,才有可能收回或置换本金。但是,基层信用社无减收利息权限,即使信用社通过减息以后,对少收的利息部分,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贷户还有挂账利息的不良纪录,这样不仅给贷户本人带来麻烦而且还导致不还贷款。同时,给农信社也带来声誉上的风险。

  农信社在清收失去诉讼时效的不良贷款时,如果能将其变为有效,可以说信用社员工是尽职尽责了。在盘活当中,如果有贷户所欠贷款全部是信用贷款的话,本金合计超过5万元,同时经基层信用社努力,贷户又愿意全部将利息结清,所欠本金按信用贷款进行换据,无抵押,这样的情况下,基层信用社就难以处理。理由是信贷中只给县级联社授信不超过5万元的权限,权限上系统中给予了控制。

  农村信用社在清收不良贷款的实际工作中,对失去诉讼时效的大额信用贷款或一户多借的累大户贷款,通过努力催收,一些贷款户在还清利息的基础上,愿意用自已的有效抵押物作为抵押,进行重新换据或落实债务。但是,在抵押不足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就无法处置和落实。根据上级联社规定:“凡是新放(含转据)贷款,必须进行100%的有效抵押。”这样以来给清收处置不良贷款带来了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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