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社回归合作经济组织的轨道,首先是从基层社恢复合作商业性质开始的。从1982年之后,连续五个中央一号文件都对供销合作社坚持合作原则、基层社恢复合作商业组织在新的形势下改革发展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
供销合作社回归合作经济组织的轨道,首先是从基层社恢复合作商业性质开始的。1982年,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全国农村普遍确立后,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彻底瓦解,农业集体化道路宣告失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提供了合作经济再次发轫和发展的社会基础。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改革相联系的,是根据国家有计划商业经济的要求、逐步改革农产品购销制度。从当时起一直上推至我国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统购、派购、议购是我国农副产品计划收购的基本政策。农业包括农、林、牧、副、渔五业,农业中又有粮、棉、油、麻、丝、茶、糖、菜、烟、果、药、杂等十二项生产。通常农副产品包括“五业”、“十二项”。根据各种农副产品对国计民生的重要程度分为一、二、三类,分别采取统、派、议购的政策。如粮、棉、油等关系国计民生的最重要的产品为一类,实行统购统销;比之次要一点如生猪等为二类,实行派购;其他为三类,实行议购议销。1981年12月,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强调农副产品的收购,要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兼顾,不能只顾一头。1982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指出,农副产品统购派购的品种不宜过多,除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少数重要农产品继续实行统购派购外,对农民完成统派购任务后的产品(包括粮食,不包括棉花)和非统购派购产品,允许多渠道经营。供销合作社和农村其他合作商业组织可以灵活购销。农村私人也可以经营。可以进城,可以出县、出省。对某些紧俏商品实行统派购时,一般不要采取全额收购的作法。凡是能够确定收购基数的,都要定出基数,几年不变,以便给生产者留有一定的产品处理权。发展合作商业,对已有的合作商业组织,如农工商联合公司、社队企业产品经销部、贸易货栈等作出要求。1983年2月10日,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关于改革农村商品流通体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指出,纳入国家计划的品种,应当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商品供求关系的变化而逐步减少,扩大议购议销的范围。各种国家计划产品,有的规定收购基数,有的规定购留比例,都应给予生产单位和生产地区一定的处理权。完成国家计划任务后的农副产品(不包括棉花),允许国营、集体、个体商业通过各种流通渠道,采取各种方式经营。1984年6月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报告》中提出了更明确的调整意见,继续减少统派购品种。将商业部系统现行管理的一、二类农副产品由24种减少为12种,对中药材的派购品种由30种减为24种,并分两类进行管理。淡水鱼全部放开,实行多渠道经营。对国家统派购的农副产品,凡是计划内的,都要执行计划收购价格。对完成统派购任务后的产品和非计划产品,实行议购议销,价格根据市场供求情况,随行就市,有升有降。
随着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的经营制度的普遍实施,农村商业、农副产品购销制度从计划体制逐步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转变,催生了国营商业、合作商业和个体商业等多种商业模式的发展,供销合作社系统恢复合作商业成为大趋势。1982年中央一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出要恢复供销合作商业性质,明确规定供销社体制改革的方向、内容和原则。文件指出,“农村供销合作社是城乡经济交流的一条主要渠道,同时也是促进农村经济联合的纽带。要恢复和加强供销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使它在组织农村经济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供销合作社要逐步进行体制改革。基层供销社恢复合作商业性质,在自愿原则下扩大吸收生产队和农民入股,经营利润按股金和按交售农副产品数量分红,实行民主管理,把供销社的经营活动同农民的经济利益联系起来;县级供销社改为基层社的联合社;县联社和基层社都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交纳所得税的制度;改革后供销社原有国家职工的一切待遇不变。”
198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基层社应该恢复合作商业性质,扩大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逐步办成供销、加工、贮藏、运输、技术等综合服务中心;县联社应成为基层社的联合组织。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供销社体制改革要深入进行下去,真正办成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商业,这是农民的要求,也是供销社本身发展的需要。各级供销社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关制度按合作社企业性质进行改革。1985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供销合作社应该完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由群众民主管理。1986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指明,供销合作社为适应农民发展商品经济的要求,必须加快改革步伐,彻底成为农民群众的合作商业,国家对各级供销社都要按集体所有制的合作商业对待,并给予必要的优惠。1987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通知,指出:供销合作社要按合作社原则,尽快办成农民的合作商业组织,完善商品生产服务体系。从1982年之后,连续五个中央一号文件都对供销合作社坚持合作原则、基层社恢复合作商业组织、在新的形势下改革发展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
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社恢复合作商业组织,有自身建设的需要。作为行政管理机构的县供销社恢复合作商业的难度较大;供销合作社长期实行全民所有制管理,各项制度按国营商业的要求落实,合作制原则缺失,合作意识淡薄,没有社员和非社员之分,使得基层社组织上缺少群众性、管理上缺少民主性、经营上缺少灵活性等问题相当突出。针对这些问题,供销合作社紧紧围绕恢复“三性”的体制改革,实现打破全民所有制规章制度限制的“五个突破”,重点抓好“六个发展”方面的工作。
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社恢复合作商业组织,有自身建设的需要。其一,作为经济组织的基层社与作为行政管理机构的县供销社相比,县供销社恢复合作商业的难度更大。县供销社虽然也有几个公司,但与基层社只是买卖关系,不是合作制原则意义的县联社。县社的领导成员都是上级任命的“终身制”官员。供销社并入国营商业时,县社以上的上缴利润,而基层社始终缴纳所得税。
1958年至1961年,供销合作社同国营商业合并,期间据测算供销合作社上缴利润40亿元。
1962至1965年,供销合作社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分级核算、各负盈亏、基金调剂”的制度,同国家财政的关系就是交纳39%的所得税,税后盈亏全部归供销合作社安排使用。国家财政没有拨款项目。
1966至1982年,供销合作社改为上缴利润、企业留成的办法,其比例为57:43。
1983至1990年,国家财政对供销合作社按集体所有制企业对待。1983年对县以上供销社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由上缴利润改为税利并存。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县以上供销社只上缴所得税。同年,基层社也由交纳39%比例税制度改为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
其二,供销合作社长期实行全民所有制管理,各项制度按国营商业的要求落实,合作制原则缺失,合作意识淡薄,没有社员与非社员之分,使得基层社组织上缺少群众性、管理上缺少民主性、经营上缺少灵活性等问题亦相当突出。供销合作社不是独立的群众性的经济组织,不对自己的社员负责,也不代表社员利益、要求,不存在社员之间互助互利的原则;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供销合作社民主管理丢失了,没有来自于社员的监督管理,理、监事会制度形同虚设,甚至取消,不坚持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购销计划、盈余分配、股金分红、重要人事安排等,往往不经由社员代表大会通过议定;农村、农民看重的代买、代卖、赊购、赊销、零买、零卖、委托、实物交换等经营方式逐渐丢失,营业时间不适应农村季节变化和农民生活的需要;在经营原则上,不以盈利为目的观念淡薄,这些关乎着合作制原则,已不是一般性的经营问题。针对上述问题,供销合作社紧紧围绕恢复“三性”的体制改革,实现打破全民所有制规章制度限制的“五个突破”,重点抓好“六个发展”方面的工作。1982年,中央第一个关于农村工作的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恢复和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和“基层供销社恢复合作商业性质”。1984年2月,国务院领导同志提出了供销合作社要从五个方面突破原来执行的全民所有制的一套规章制度(简称“五个突破”)。
1984年2月,田纪云副总理到河南省武陟县视察,提出要从五个方面突破原来执行全民所有制一套规章制度的限制。随后,在全国经济工作会议上,他作了进一步归纳:一是在劳动制度上要有新的突破,做到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二是突破对农民入股的限制,放手吸收农民入股,扩大农民资金比重;三是突破原来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的限制,使供销合作社真正做到想农民之所想,急农民之所急;四是突破分配制度上的限制,真正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五是突破物价管理上的限制,允许供销合作社定价上有灵活性。
1985年12月召开的全国供销合作社主任会议提出,在巩固完善“三性”、“五个突破”的基础上主要抓好“六个发展”。
1.发展为商品生产的系列化服务。树立商品生产服务的观点,帮助农民开拓生产致富的门路,搞好系列化服务。
2.发展横向经济联合。采取多形式、多层次的联合,在搞好农商联合、县社和基层社联合的基础上,广泛发展跨县、跨省、跨部门、跨行业的联合。
3.发展农副产品加工工业。以县为单位合理规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发展新建项目,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商品的市场竞争力。
4.发展多种经营方式,广泛推行产销合同制,把农户的生产、购销活动,同市场联系起来,广泛推行农产品经营的分购联销和工业品经营的联购分销。
5.发展农村商业网点。一是把代购代销店改为农村的综合服务站,扩大经营范围和服务项目;二是把按行政区建立的基层社逐步调整为按经济区建社,扩大在集镇的经营能力;三是加强充实县联社和所属专业公司的力量。
6.发展教育和科技事业。办好中等专科学校、技工学校、干部学校和大专院校,为供销合作社培养一批管理人才和技术人员,逐步提高干部职工的业务技术素质。
按照中央要求,供销合作社通过恢复“三性”的体制改革,基层社恢复合作商业性质工作得到了加强。普遍清理和吸收社员入股,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建立民主管理制度。“供销合作社开始清股扩股。清股是清理原有的社员股金,明晰社员股权,并对以往历年分红的红利给予偿还,根本上说是为了恢复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的性质”。“进行扩股、坚持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为了体现合作制原则,恢复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 通过恢复和加强基层社合作商业组织建设,供销合作社系统取得了较快的发展。1986年全国供销合作社向农民提供发展生产资金6亿元,培训农民技术骨干430多万人次。发展同城市批发、零售企业的联合,并在城市建立农副产品贸易中心和批发市场2000多个,年成交额130亿元。在发展农副产品加工方面,自办和联办的加工企业达3.5万个,产值达到160亿元。系统自有资金比1981年增加50%,各种仓库8500万平方米,比1981年增加2600万平方米;运输车船7.4万辆(只),比1981年增加3.4万辆(只);购销网点70多万个,比1981年增加10万多个。
进入90年代,中央要求供销合作社的改革要紧紧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局,从基层社恢复合作商业性质转向各级供销社积极探索综合性服务组织发展的新路子。从90年代开始,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从基层社延伸到各级联社,朝着多功能、一体化服务体系的方向发展。改革后的供销合作社组织逐步恢复,网络得到加强,购销业务扩大,为农服务功能提高,经济实力逐年加强。
进入90年代,中央要求供销合作社的改革要紧紧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局,从基层社恢复合作商业性质转向各级供销社积极探索综合性服务组织发展的新路子。1993年3月,商业部与物资部合并成立国内贸易部,供销合作社工作由内贸部管理。1993年11月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各级供销合作社深入改革,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积极探索向综合性服务发展的新路子。逐步全面放开农产品经营,改变部门分割、产销脱节的状况,发展各种形式的“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把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紧密结合起来。由于前几年的改革重点在基层社和县社,突出恢复合作商业性质。但对省市以上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并没有明确规定,加上在坚持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如何使农户能够分享到社会化服务,从而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和市场化程度,均亟待解决供销合作社仍与国内贸易部合并带来的“上官下民”的问题,以便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整个系统在“三农”工作的综合服务组织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1994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1994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又指出:抓紧组建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从政府序列中分离出去,使之真正成为农民群众的合作经济组织。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从基层社延伸到各级联社,主要是积极探索向综合性农业服务组织发展的新路子,朝着建立以骨干产品为龙头企业的生产、加工、储藏、运输、技术等多功能、一体化服务体系的方向发展。改革后的供销合作社组织逐步恢复,网络得到加强,购销业务扩大,为农服务功能提高,经济实力逐年加强。供销合作社社员达1.6亿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80%,社员股金100多亿元,基层供销合作社3万多个,经营服务网络90万个,以农副产品加工为主的工业企业1.5万个,年购销额10000多亿元,90年代已成为三大流通(商业、物资、供销社)体系中的第一位,成为服务三农、活跃城乡经济的重要力量。
1982年3月,国务院在机构改革中将供销总社、商业部和粮食部合并,组建新的商业部,但此次合并与前两次明显不同,就是保留了合作经济成长的体制和机制,其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这个群众组织仍然对内对外开展必要的活动;其二,绝大部分省及省以下的供销社没有同国有商业合并;其三、保留了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的财务管理制度。大部分省、市、自治区认为农村普遍推行家庭承包生产责任制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任务不是轻了,而是重了。“政社合一”体制瓦解后,地方政府迫切需要一个直接联系三农工作的平台和抓手,总结过去几分几合的教训,一些省、市、自治区供销社经过一段实践,又改过来,效果较好。所以,到1985年,已有24个省、市、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与国营商业是分开的。
1982年的合并还基于向市场体制转轨过程中,供销合作社一身二任的作用仍需要继续保持和发挥,即一方面承担国家计划产品的购销任务,一方面为农民推销产品,供应生产和生活资料,提供生产和生活服务。当时,统购、派购、议购仍是我国农副产品计划收购制度。供销社承担了计划购销的部分工作。比如对食用油脂计划供应办法,供销合作社可以在统购结束后,收购农民的剩余油品、油料,直接供应农村和集镇消费者。直到1985年,农副产品计划统派购制度,随着粮、棉取消统购,改为全国定购后才结束。在这之前,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全国粮食征购指标在“一定五年”的基础上继续减少,粮食收购价格从1979年夏粮上市起持续提升,其他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也分别提高,农业生产资料的出厂价格压低,降价的好处基本给农户。政府通过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大规模调整工农产品比价,改变工农产品价格扭曲,从工业剥夺农业阶段转向工农并举阶段。在计划体制占主导地位的情况,只能将作为国营商业的供销合作社,来承担政策性调价责任及损失的组织载体。供销社的合并,更有利于农村改革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当然,从1985年起,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购派任务,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取消统购派购以后,农产品不再受原来经营分工的限制,农产品经营、加工、消费单位都可以直接与农户签订收购合同,农民也可以通过合作组织或建立生产者协会签订销售合同。供销社在计划购销中一身二任的作用才转变为单一作用。
从1982至1994年,供销合作社回归合作经济最有意义的努力是从恢复合作商业这一单一合作社模式转向探索向综合性服务发展的新路子,这关乎供销合作社未来定位和发展的基础性改革。改革的路径是从基层社恢复合作商业开始的。由于我国正处在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阶段,供销合作社作为“第二商业部”的作用依然存在,计划购销中的“一身二任”之职责依然存在,这一时期供销合作社在活跃农村市场、支持农村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基层社恢复合作商业性质的改革,核心是改革全民所有制的“官商”体制,取而代之的集体所有制经营灵活、自负盈亏的经营模式。尽管农村已普遍推行了家庭承包制,但农民仍缺乏合作的内生动力和自发愿望,用行政的、政府的力量来推动建立农民的合作社组织其交易成本远远大于收益。由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存在着产权模糊制度原因,随着九十年代乡镇企业的纷纷改制,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组织必将在市场经济的大潮再度涅槃。面对农业现代化的新情况、农民和农村的新变化,各级供销合作社深入改革,积极探索向综合性服务发展的新路子,承担起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赋予供销合作社的新使命和新任务。综合性服务的发展模式,奠定了供销合作社必将成就一番伟业之基础。
(作者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主任)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