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我国一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与日本一进口企业约定出口一批驴肉到日本。合同明确规定:该批货物共25吨,装1500箱,每箱净重16.6千克。如按规定装货,则总重量应为24.9吨,余下100千克可以不用补交。我国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如期将货物发往日本,可当货物运抵日本港口后,日本海关人员在抽查该批货物时,发现每箱净重不是16.6千克而是20千克,即每箱多装了3.4千克。 因此该批货物实际装了30吨。但所有单据上都注明了24.9吨。议付货款时也按24.9吨计算,相当于我国公司白送了5.1吨驴肉给客户。
由于货物单据上的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日本海关怀疑我方公司故意少报重量以帮助客户逃税,向我方提出质疑。我方经过多次解释,才未被深究。但多装的5.1吨驴肉,不再退还,也不补付货款。
案例分析
数量条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是合同的主要条件之一。卖方所交货物的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而且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海关都对货物进口实行严格的监管,如进口商申报进口货物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进口商必然受到询查,如到货数量超过报关数量,就有走私之嫌,海关不仅可以扣留或没收货物,还可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由于我方的失误,不仅给自己造成损失还给进口商带来麻烦。究其原因,主要由于工作中各个环节没有衔接好。首先,业务人员成交这笔业务后,给加工部门下达的加工通知单中,没有明确规定每箱只装16.6千克,加工部门收到加工通知单后,仍按常规每箱装了20千克驴肉。其次,在出口货物报关、装船时,有关环节没有将每箱净重和箱数相乘,仅凭申报的重量24.9吨办理有关手续,而不知实际上已经装出了30吨货物,多装的驴肉白白送给了对方。
因此,出口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应加强单证、单货的复核工作。凡是装货要求特殊时,应该重点提出,以引起有关部门注意,杜绝差错产生。
(易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