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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六十年之思辨(之二)

蒋省三

  1958至1994年间,供销合作社与商业部在组织体制上经历了三合三分的过程,前两次的合分发生在1958年至1981年这段期间。

  (二)全面集体化背景下的艰难前行阶段

  (1958-1981年)

  1958至1994年间,供销合作社与商业部在组织体制上经历了三合三分的过程,前两次的合分发生在1958年至1981年这段期间。

  对“三合三分”尤其是前两次合分的原因,许多学者和业内人士提出了很多很好的见解:不尊重社员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国家意志替代社员意志;不重视供销合作社在农村商业流通中的特殊作用;供销合作社本身“左”的错误导致的,并列举了1958、1962和1965年,总社党组和领导多次向中央报告中的一些提法和建议,比如,在“体制上的改变实质上成为国营商业部门”、“撤销各级供销合作社监事会机构”、“供销合作社在所有制上应比农业所有制早走一步,从基层社到全国总社都是全民所有制”等等。

  关于前两次合分的历史和社会的原因,主要基于农业集体化、人民公社化道路改变了合作社经济在农村生存和发展的条件。我国从第一个五年计划起,“集中主要力量发展重工业,建立国家工业化和国防现代化的基础,相应地发展交通运输业、轻工业、农业和商业”。1957年1月,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农业是积累的重要来源。农业发展起来了,就可以为发展工业提供更多的资金。”社会主义国家工业化,需要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办法,提供资金积累;而要确保农业为工业提供积累,必须采取对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政策,与此同时在农业生产方面实行集体化来保障。这种“三位一体”的国家工业化资金积累模式,促使人民公社制度加快建立。1958年底,全国74万个农业社改为2.6万个人民公社,1.2亿农户加入,占总农户的99%以上。人民公社成立后,建立在土地私有基础上的农户家庭经营的基本制度被彻底摧毁,农村合作经济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即土地私有、家庭经营、个体劳动等遭到破坏,计划经济从城市到乡村普遍实行,供销合作社逐步蜕变为一个纯粹的代表国家实施计划体制的农村商业流通组织,为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提供综合服务的功能逐步退化。供销合作社的服务对象由家庭生产经营为基础的农户转换为“政社合一”集体经济组织。人民公社建立“七所八站”及农村医疗、教育等制度,逐步取代了供销合作社以往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各种社会化服务。绝大部分的生产资料集中购置,大宗农产品统一出售,全部由人民公社及所属经济组织安排,强化了人民公社的组织性和计划性,保证了国家直接采购和统购统销政策的落实,排斥了合作经济为农户生产提供服务的可能。同时,主要农产品采购业务交出后,供销合作社由经营大宗集中的产品转向经营小宗分散的干鲜果品、小土产及废品等产品,在采购业务方面由接受国家委托采购为主改变为自营为主。农村妇女、甚至老人、未成年人参加田间劳动和生产出勤率提高,利用农户劳动闲暇提供的列入计划收购外的干鲜果品、土特产品等也因此萎缩。随着在农村中取消商品经济,农村私营商业全部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各种组织形式后,供销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性消失了,同国营商业一样肩负起整个农村市场的社会主义改造和领导责任。1958年公社化后,虽然还挂着供销合作社的牌子,但是在资金构成、领导关系、经营方法、收益分配方面,都逐渐同国营商业完全相同。供销合作社以自有资金为主,所得盈余除向国家纳税外,为社员群众所有的情况不存在了;供销合作社由分散的各负盈亏的合作社自愿联合起来的基层组织被改变了;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监事会制度被废止了;农村商业工作由两条腿(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变成一条腿,两种所有制(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变为一种所有制,包括农村集市贸易的三条商品交易渠道变为一条渠道。

  城乡商业以及国营商业与合作商业的特征和区分,在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体制下已不复存在。只要农村的商业凋敝还不至酿成全社会物资短缺的严重局面,只要农民生活无望和农业生产困难还不致给国家工业化进程带来严重影响,供销合作社并入国营商业总趋势不会改变。因为供销合作社与国营商业所担当的角色基本一致,经济组织的属性也基本相同。至于恢复分设,只能是同一商业活动中城乡不同业务领域的权宜性调整和暂时性安排。1958年供销合作社执行国营商业财务,该年12月20日,中央决定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与国营商业合并,基层供销合作社变成人民公社供销部,资金、商品、人事、经营权全部下放人民公社。1959年供销合作社全部自有资金(包括公积金、社员股金)24亿元交给中国人民银行,供销社由集体所有制改为全民所有制。1962年,我国遭受了严重自然灾害后,人民公社体制调整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恢复后的供销合作社,按照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积极开展自营业务的指示,县以上联合社普遍建立了合作货栈,较大集镇的基层社建立了农村贸易服务部和议价饭店,开展了农村商业购销业务。不久,在加强对农村集市贸易管理中,把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同小商小贩一起列入教育改造的范围。一些地区还在合作商店(小组)中,开展“四清”运动。1970年供销合作社再次并入国营商业机构时,合作经济已成为修正主义的产物,遭到政治批判。1975年2月,供销总社再次恢复时,冠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总社”,属政府机构序列,“中华”二字因合作经济成分荡然无存亦悄悄被改变。供销总社已不是经济组织,而列为政府的一个部门。


  供销合作社并入国营商业,使我国刚刚起步的供销合作事业遭受了巨大损害。我们完全有理由批评此类合并,但引起合并,真正使供销合作事业蒙受巨大损失的是我们选择的农村集体化道路。尽管这一时期,供销合作社与国营商业两合两分,使供销合作事业遭受损失,但是,供销合作社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供销合作社并入国营商业,使我国刚刚起步的供销合作事业遭受了巨大损害。我们完全有理由批评此类合并,但引起合并,真正使供销合作事业蒙受巨大损失的是我们选择的农村集体化道路。其一,背离合作制后,农户不把供销合作社看作自己的经济组织。即使供销合作社脱离国营商业,变成集体商业组织,也无法拉近与农民尤其是合作社社员的关系。其二,背离合作制后,供销合作社职工满足于作为“官商”的一员,很不情愿回到集体商业中。

  尽管这一时期,供销合作社与国营商业两合两分,使供销合作事业遭受损失,但是,供销合作社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有领导、有计划地恢复农村集市贸易,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发展城乡商品交换,按照国家商品分类分级管理,实行统、派、议购政策,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和开展自营业务等方面,做了大量的、艰苦的、挽救性的工作。仍然是深受广大农民十分信任的商业组织。

  深入考察供销合作社与国营商业分合的历史,还必须从新民主主义革命快速向社会主义革命转换的历史视角入手,综合分析供销合作社作为合作经济组织,怎样被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一步一步地拖入集体化进程,从而远离合作制原则的,这对于我们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1951年春,围绕山西省老区农村互助合作发展问题,引发了一场关于新中国成立后农村发展道路问题的争议。这场争论与1950年关于东北土改后所谓“新富农”问题的争论,指向同一个实质:是要继续“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还是马上向社会主义过渡。毛泽东同志认为,农业生产互助组不能生长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观点,现阶段不能动摇土地私有制的观点和没有农业机械化不可能直接走到社会主义的观点,都是错误的。他说,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据当时的史料记载,在广大农村尤其是北方农村中,一般农民每户只有耕畜0.47头,犁0.41张,发展生产的资金也十分匮缺,不变工合犋就无法耕种土地,农业生产上需要实行劳动互助但并不要求改变私有制,搞集体经济。因此在该年9月召开的全国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上,发生较大的分歧和争论。被毛泽东同志特别邀请参会的著名农民作家赵树理明确表示“农民还是想单干,不愿参加农业社。”毛泽东同志在耐心听取汇报时表示,赵树理的意见很好,决议草案不能只肯定农民的互助合作的积极性,也要肯定农民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会议所形成的文件提出,既要有常年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也要有临时互助组和单干户。通过这场争论,中央原来设想的保护土地私有财产,鼓励发家致富,用15年或更长时期发展农业生产力,奠定了国家工业化,有了农业机械化和现代物质投入后,再实行社会主义步骤等新民主主义的一套对待农民的政策逐渐被放弃,加速向社会主义过渡已成大势。1953年6月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了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即“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完成,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改造。这条总路线是照耀我们各项工作的灯塔,各项工作离开它就要犯右倾或‘左’倾的错误”。这条总路线写进了中国第一部宪法,成为国家的总任务。由于总路线就是解决所有制问题,就是注重生产关系的改变,就是彻底消灭私人资本主义和个体私有制。从1953年开始,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全面展开,1954年加快发展,1955年骤然加速,1956年形成高潮。1956年4月30日,中央通过《人民日报》宣布“全国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全国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90%以上,而加入高级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55%以上。1958年,在“三面红旗”指引下,全部农村都进入人民公社化。


  新中国成立前后,党提倡的在农村发展“三大合作”,即供销、生产、信用合作。合作的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农户加入合作有多种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多数农户从自身发展需要出发,最关心的是供销问题,更有意愿参加供销合作。

  新中国成立前后,党提倡的在农村发展“三大合作”,即供销、生产、信用合作。合作的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农户加入合作有多种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多数农户从自身发展需要出发,最关心的是供销问题,更有意愿参加供销合作。

  供销合作社通过供应和推销两个环节把农民“组织起来”,发挥了使农户内生的小生产联合起来对接市场的重要作用,其做法与作用都与现在正在发展的某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非常相似,它应当与生产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一样,成为整个农业合作经济一个可供农户自愿选择的重要组织形式。但是,我们过早地否定了比较受农民欢迎的初级社,而把整个精力都放在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上,从而忽视了供销、信用合作形式的作用和发展;而在生产合作中,又只有高级社才是唯一选择,集体化的人民公社成为替代合作社的唯一组织。供销、信用、手工业合作也只能并入高级社。

  农业生产集体化乃至人民公社化是对合作制原则的否定。合作制首先是尊重私人产权的,而社员联合所有和其中每个社员对其个人份额的个人所有是统一的。人民公社追求“一大二公”,所谓大,即扩大社的规模,导致各农业社公共财产无偿收归划转。所谓公,就是彻底否定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将农民的土地、耕畜、大农具收归高级社所有,在所有制上尽快从队集体向社集体过渡,从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农民的、原合作社的一切资产、劳动力,公社可以无偿调走,有差别的合作社及农民之间一律拉平。合作社经济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下的产物,而人民公社是否定商品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公社化之后,各地都减少或取消了社员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在个别公社,实行部分生活资料“公有”和军事供给制,吃饭、穿衣不花钱。生活集体化、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在合作社经济中,社员从合作社获得的根本利益是使用合作社的服务从而增强在市场交易中的谈判能力所得的利益,社员是合作社的主人。而人民公社实行的是按劳分配,计工取酬,实际上受雇于公社和生产队,是公社和生产队的雇佣劳动者。合作社是需要合作社服务的人们自愿联合组成的,因而它是人的联合,不是其他的联合。而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体制,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完全依附于政权机构,党政机关大权在握,高度集中,强迫命令。绝对排斥人的联合中实行的社员民主控制原则。

  集体化、人民公社化的道路,抽掉了供销合作社合作制的原则内核,阻断了包括合作商业在内的综合性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前景,使供销合作社徒有合作经济组织之名,实际成为与国营商业区别不大的集体所有制商业,甚至很长时间内就是国营商业组织。因此,我们不必去苛求和埋怨当时供销合作社领导所做的决定。对暂时从国营商业分离出来,也不必过于乐观和庆幸。因为合作制原则已远离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独立存在的社会依据已经丧失,即便是集体所有制的商业组织,也难逃再次被国营商业合并之劫。只要人民公社集体化的方向没有改变,只要市场经济和家庭经营没有合法空间,农村合作经济便没有内在需求,供销合作社也只能在国营与集体商业组织之间徘徊,其“官商”的色彩越来越浓。1983年,中央在一号文件对合作社经济作了这样的总结,“一讲合作就只讲合并全部生产资料,不允许保留一定范围的家庭经营;一讲合作就只限于生产合作,而把产前产后某些环节的合作排斥在外;一讲合作就只限按地区来组织,搞所有制的逐级过渡,不允许有跨地区、多层次的联合”。

  (作者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主任)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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