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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协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相互比较了解,双方发生争议后最好先协商,通过自愿达成协议来消除分歧。实践中,职工与单位经过协商达成一致而解决争议的情况非常多,效果也很好。

  (二)调解。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仲裁。仲裁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的程序,既具有劳动争议调解灵活、快捷的特点,又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如果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此外,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四)诉讼。除一裁终局的案件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四种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中,协商、调解程序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过协商、调解直接申请仲裁。我国实行劳动仲裁前置制度,只有先经过劳动仲裁,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上述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劳动者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的,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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